未成年人犯罪,是与环境污染、毒品泛滥并列的三大社会问题之一。党中央高度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0年亚太儿童权利国际合作会议上深刻指出,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关心和重视儿童成长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共识和积极行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对儿童工作提出了专门要求。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彰显了最高权力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
【报告解读】
一、总体情况
       2009年至2014年六年间,河南各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 22008人,占同期判处罪犯总数的5.22%,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3139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4.26%。
      六年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总数下降,比例下降,呈现低龄化的趋势。2009年至2011年,每年判处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数量占当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基本稳定在12.5%左右,但自2012年以来,这一比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至2014年,该比率为19.82%。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犯罪特征
      六年来,河南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主要涉及的犯罪类型包括侵犯财产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三大类。相对集中在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强奸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涉案罪名的80%以上。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事先精密预谋的越来越多,犯罪手段越来越成人化,应引起关注。

三、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并非偶然,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中间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既有普遍性的原因,也有个案的特殊目的和动机。我们着重分析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普遍性原因。一是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二是家庭教育方面的原因。三是学校教育方面的原因。四是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此外互联网中不健康内容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抽样调查显示,在未成年罪犯中,经常去网吧上网的占73%,承认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因网络不健康内容引起的占53%。

四、主要做法
       多年来,河南法院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对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水平,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通过坚持固本强基,不断强化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少年审判庭审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推动量刑更加均衡轻缓;坚持适度延伸,不断完善判后回访帮教机制;强化事先防范,探索建立“一校一法官”制度;坚持部门联动,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我省法院系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创造性地建立了“两条龙”工作体系,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通过开展上述工作,吸引了各有关部门都来关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为少年法庭开展预防和矫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

五、对策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从本质上分析,是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从更深层次上考量,暴露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呈现的内在结构性矛盾以及社会资源整合机制的缺位。因此,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除了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法制意识外,必须依靠政府各部门的统筹协调,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政法各机关的继续努力,最根本的是必须依靠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科学整合,保障未成年人能在和谐、稳定、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我们建议:
       (一)强化社会责任,突出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基础作用
      (二)完善学校教育,突出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先导作用
       (三)强化行政干预,突出政府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主体作用
       (四)注重群治群防,突出社会力量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能动作用
       (五)坚持惩防并举,突出司法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闸门”作用
【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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