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是与环境污染、毒品泛滥并列的三大社会问题之一。党中央高度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0年亚太儿童权利国际合作会议上深刻指出,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关心和重视儿童成长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共识和积极行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对儿童工作提出了专门要求。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彰显了最高权力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
多年来,河南法院在省委坚强领导、最高法院有力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全省未成年人犯罪连续5年下降的良好态势。为准确认识和把握当前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河南高院对全省法院2009年至2014年六年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法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做法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建议。 一、近年来河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 2009年至2014年六年间,河南各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 22008人,占同期判处罪犯总数的5.22%,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3139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4.26%。
图表一:判决未成年罪犯总数与判决罪犯总数的关系

图表二:每年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与判处罪犯总数的关系

图表三:每年判处不满十六周岁罪犯与未成年罪犯总数的关系

六年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总数下降,比例下降,呈现低龄化的趋势。2009年至2011年,每年判处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数量占当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基本稳定在12.5%左右,但自2012年以来,这一比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至2014年,该比率为19.82%。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近年来河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六年来,河南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主要涉及的犯罪类型包括侵犯财产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三大类。详细情况见图表四:
图表四: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涉案的主要罪名一览
类 型
年 份
|
抢 劫
|
盗 窃
|
故意伤害
|
强 奸
|
寻衅滋事
|
2009
|
人 数
|
1919
|
1520
|
535
|
314
|
374
|
比 例
|
36.47%
|
28.89%
|
10.17%
|
5.97%
|
7.11%
|
2010
|
人 数
|
1588
|
1106
|
491
|
227
|
380
|
比 例
|
36.46%
|
25.40%
|
11.27%
|
5.21%
|
8.73%
|
2011
|
人 数
|
1100
|
799
|
522
|
228
|
328
|
比 例
|
31.29%
|
22.73%
|
14.85%
|
6.49%
|
9.33%
|
2012
|
人 数
|
843
|
798
|
428
|
234
|
309
|
比 例
|
27.20%
|
25.75%
|
13.81%
|
7.55%
|
9.97%
|
2013
|
人 数
|
663
|
779
|
487
|
211
|
358
|
比 例
|
22.09%
|
25.95%
|
16.22%
|
7.03%
|
11.93%
|
2014
|
人 数
|
688
|
650
|
415
|
209
|
306
|
比 例
|
24.79%
|
23.42%
|
14.95%
|
7.53%
|
11.03%
|
分析图表四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在类型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
1、主要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居于前列的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强奸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涉案罪名的80%以上。
2、侵财性犯罪占较大比重。2009年,法院判处实施抢劫、盗窃犯罪的未成年人3439人,占当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65.36%。此后每年的比重分别为61.86%、54.02%、52.95%、48.04%和48.22%。可见,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牟取经济利益。
3、性犯罪占有相当比重。六年来,实施强奸犯罪的未成年罪犯占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重始终保持在7%左右。研究发现,不少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
4、暴力性特征明显。统计表所列举的5种犯罪类型中,除了盗窃罪以外,其他4种犯罪均是以暴力作为作案手段或者涉及暴力因素。暴力性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特征。在历年所判处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犯抢劫罪的未成年罪犯数基本都是居于首位。
实践中我们还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事先精密预谋的越来越多,犯罪手段越来越成人化,应引起关注。
(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情况
2009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含集团犯罪)案件1217件,判处犯罪分子2935人,占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3.34%。具体情况见下图:
图表五: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含集团犯罪)情况

由上图可见,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究其缘由,一是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受外界影响,易于拉帮结派、组成小团伙;二是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心存孤独感和恐惧心理,往往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三是未成年人个体犯罪能力不强,需要通过结伙的方式提高作案成功率;四是结伙在一起的未成年人容易相互影响和感染。我们同时也注意到,自2009年以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数量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但2014年又有较大幅度反弹。
(三)未成年罪犯的身份情况
未成年罪犯中,农民、无业人员和在校学生占大多数,另有少量的工人、无业者以及其他职业者。特点如下:
1、近半数未成年罪犯的职业为农民。受经济发展滞后、文化程度偏低、接受外界信息较少、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我省所判处的刑事罪犯中,农民所占的比例一直相对较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亦是如此。2009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职业为农民的比例分别为47.59%、47.26%、43.33%、44.60%、47.51%和49.87%。
2、闲散未成年人犯罪占较大比重。闲散未成年人通常是指不在校、无职业、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群体。六年间,共有7804名闲散未成年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受到审判,占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35.46%。
3、在校学生的犯罪现象。六年间,共有2611名在校学生因实施犯罪行为受到审判,占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1.86%。
(四)未成年罪犯的性别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4年,全省法院共判处653名女性未成年罪犯,占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2.97%。虽然女性在未成年罪犯中的比例不高,但呈逐年增多趋势。2011年所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女性所占比重为3.04%,2012年、2013年分别为3.38%、3.55%,2014年,这一比重上升为4.14%。
在犯罪类型方面,女性未成年罪犯实施的主要是盗窃犯罪、抢劫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
(五)未成年罪犯的学历情况
学历即受教育情况,与犯罪有一定的关系。未成年罪犯的学历及在人犯中的比例见图表六:
图表六:未成年罪犯的学历及比例统计表

我们发现,未成年罪犯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其次是拥有小学和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文盲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较少。其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和小学文化程度的罪犯占90%以上。这反映出大量未成年人只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相当一部分甚至没有完整接受义务教育即迈入社会。他们进入社会后,普遍缺乏谋生技能,在经济窘迫时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六)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情况
图表七:对未成年罪犯适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情况

图表八: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情况

从图表七、八来看,我省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呈现出轻刑化的趋势。
1、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重刑比率逐年降低。2009年,全省法院对未成年罪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632人,占当年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2.01%,此后五年这一比率分别为11.30%、11.01%、9.94%、7.06%、8.36%。
2、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较高。六年来,全省法院对10039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占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的45.6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约7个百分点。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并非偶然,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中间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既有普遍性的原因,也有个案的特殊目的和动机。我们着重分析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普遍性原因。
一是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如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是非判断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差,往往有程度不同的逆反心理、求胜心理、好奇心理和自我中心意识,再加上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治观念淡薄,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很容易意气用事,走向歧途。
二是家庭教育方面的原因。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且无法替代。通过对郑州、安阳、商丘、洛阳、南阳等5市近年来办理的300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抽样调查,我们发现,家庭结构不完整、关系不和谐以及教养方法不当、父母有不良行为是部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当前,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比较常见。究其缘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身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家长、学校、社会有效地监督、帮助,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法律意识淡薄,情绪敏感易激动,在遭遇自认为不公平待遇或受到歧视时,容易冲动引发暴力犯罪。二是隔代监护人与留守未成年人的年龄差距大,代沟明显,加之大多数文化程度低,能力不够,精力不足,对孩子溺爱心理严重,不能正确与孩子交流、沟通,难以很好承担起教育的责任。三是寄养亲属普遍存在对被寄养人重吃穿、轻性情培养,重身体、轻心理教育的现象,对孩子的品行修养尤其是对心理和精神的需求关注较少,这些留守未成年人容易产生“寄人篱下”的自卑心理,进而使他们过早地到社会上寻求消极的东西弥补心灵空白,以致误入歧途。
三是学校教育方面的原因。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最重要的生活、学习环境。少数学校在学生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可忽视的因素。如办学理念存在偏差,重考分、轻德育,重教书、轻育人,片面追求升学率,不注重对学生法治观念和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的培养;又如学校周边环境问题,少数地处城乡结合部和县城、乡镇的中小学校周边环境较差,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放映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依然随处可见,使不少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接受了一些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东西,易引发犯罪;再如部分学校的管理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在校学生监督管理不严,缺乏与家长的必要联系和沟通,尤其是个别教师习惯于对成绩较差、正处于逆反期的未成年人持放任态度,疏于管教,造成学生自暴自弃,混迹社会,结交闲散青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商丘、南阳两市随机抽取的120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儿童作案的47件,所占比例高达39.2%。
四是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社会不良因素是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当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并导致其违法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主要有:消极观念和丑恶现象的侵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观念沉渣泛起,贪污腐败、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生活腐化等现象以及暴力色情文化在网络上的蔓延,对未成年人有较大的影响。据抽样调查,在实施强奸犯罪的未成年罪犯中,有60%以上看过淫秽色情文化产品。此外,互联网中不健康内容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抽样调查显示,在未成年罪犯中,经常去网吧上网的占73%,承认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因网络不健康内容引起的占53%。
四、河南法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做法
多年来,河南法院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对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水平,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一)坚持固本强基,不断强化少年法庭机构建设
组织机构建设是少年审判工作的基础,是有效开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保障。建立专门独立的机构,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可以更多地突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才能更专业、更全面。基于这方面的认识,全省法院强化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建设,特别是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建设。省法院通过树立典型,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定期通报少年法庭工作进展,积极敦促全省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截至目前,省高院少年审判庭编制已获批准,正在筹建;全省19个中院,已有16个中级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普及率达84%;162个基层法院,已有122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普及率达75%;其他法院也都有固定合议庭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少年审判工作,实现了最高法院要求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目标。与此同时,省法院组织开展了标准化少年法庭创建活动,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案件审理、机构队伍建设、特色审判制度、延伸帮教、调查研究和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创建指标,指导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在规范化建设方面迈上新台阶,推动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整体发展。机构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工作模式的规范统一,为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水平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少年审判庭审方式
全省各级法院通过改革少年审判方式,把庭审变成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课堂,把法庭变成法治教育的课堂,最大限度地减少庭审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便于他们以后顺利回归社会,也避免未成年人犯重新犯罪。
针对各地少年审判庭审程序不一的现象,省法院2009年制定下发《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统一全省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则》要求把法治教育贯穿在庭审始终,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正确对待法庭和犯罪;明确了开展社会调查制度及圆桌审判模式,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以便个性化量刑;增加了量刑事实调查和辩论内容;规定了庭审后延伸帮教的方式方法,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2010年,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下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范强制措施适用的暂行办法》、《关于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施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暂行办法》,要求侦查机关将失足未成年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避免交叉感染;要求对共同犯罪中的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分别起诉、分案审理,有效地避免了未成年人受到二次污染,保证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有关特殊程序的贯彻落实。2013年3月,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下发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对于刑事诉讼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故意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开展社会调查,把社会调查工作全面推开。各级法院充分挖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结合少年审判工作特点,聘请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从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小学教师中聘请有爱心、社会责任心的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情理教育,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
(三)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推动量刑更加均衡轻缓
严格依法量刑是对未成年罪犯最实在、最有力的司法保护。同一个案件,各地法院往往因理念、认识上的不一致,造成量刑不均衡,出现量刑偏差较大的现象。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2010年3月,省法院下发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在遵循普通刑事犯罪量刑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出适合未成年被告人特殊保护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基本方法,明确了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幅度、对未成年人量刑需审查的24种情节及不同的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从而创新了刑罚裁量模式,使得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惩处更加规范。2014年3月,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建立了少年审判案例指导制度,把量刑规范化相对抽象、概括的方法,与案例指导相对具体、直观的方法实现了有机的结合,更加有利于各地法官对未成年人常见犯罪的定罪量刑。
考虑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一般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且主观恶性相对不深,可塑性相对较强,省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少年法庭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被告人尽可能多地适用轻缓刑,尤其是对那些心智尚未成熟、恶习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触法犯罪、真诚悔过的未成年被告人多适用非监禁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社会大环境中接受监管改造。
(四)坚持适度延伸,不断完善判后回访帮教机制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绝不能一判了之。为了取得更好的特殊预防效果,省法院指导各地法院少年法庭积极探索判后帮教新路子,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更快、更好地回归、融入社会。一是针对不少未成年被告人是在校学生的现象,各地法院少年法庭在依法判处非监禁刑的同时,登门走访辖区学校领导,帮助未成年罪犯返校复读。二是一些法院积极与辖区内的职业技术学校、农业科技示范点联合成立“未成年人帮教培训基地”,免费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犯进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学会自食其力,重新回归社会。三是对被处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犯适时进行回访,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巩固帮教效果。不少法院在六一、中秋等节日前后到少管所回访未成年人犯,送去学习用品,了解改造情况。据统计,截至2013年6月,全省已有560余名失足青少年在少年审判法官的帮助下重返校园,其中,72人考上大学;有400余名失足青年通过这种方式学会了谋生的技能,走上了勤劳致富的道路。
2010年底,省法院在平顶山、新乡法院开展了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工作,累计受理申请43例,经考察、审核批准封存38例,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中,已有10人考上大学,6人返回高中就读,22人顺利就业。在少年法庭法官的辛勤付出和艰苦努力下,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悔过自新、走向新生,无数家庭重燃希望、重归和谐。
(五)强化事先防范,探索建立“一校一法官”制度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本上是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意识,教育他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各地法院少年法庭坚持能动司法,扎实开展司法延伸服务,开展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
为了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意识,在长期送法进校园活动基础上,2011年底,河南高院与共青团河南省委联合建立了“一校一法官”制度,将送法进校园工作制度化,要求各地法院组织法官与辖区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结成对子,通过多种形式送法进校园。张立勇院长倡导开展“开学第一堂法律课活动”,到中、小学校给学生作法治报告;全省19个中院、134个基层法院院长,790余名市县法院领导班子成员,3700多名法官以及80余名退休老法官到辖区中小学校开展法治教育7500人次,举办模拟法庭980余次,开展法治宣讲7300余场,印发爱心提醒卡、法治宣传单338000余份,发放法治口袋书250000余册,接受法律咨询52000余人次,受教育学生超过370万人。
在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中,各地法院和广大少年审判法官打破传统的说教模式,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让孩子们在轻松活跃的氛围中接受教育。2013年,省法院与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合作,编绘了以中小学生为阅读主体的普法漫画口袋书——《成长路上,我们与法同行》第一辑;2014年,我们又以关爱留守儿童为主题,编绘了第二辑,向全省中小学生赠阅25万册,其中,向贫困县中、小学校定向赠送5万册,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学校师生的强烈共鸣。郑州、平顶山、安阳、新乡、商丘、驻马店等地法院拍摄《不再让你孤单》和《我想叫声妈妈》等6部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主题的微电影,在开学第一天到中小学校播放。孩子们纷纷说:“微电影比教科书更有趣。以后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做事不能冲动,遇到同学受伤了要及时报警、打120。”老师、家长们也认为:“以微电影的形式开展法治教育,形式新颖,符合学生们的心理特点。”
(六)坚持部门联动,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我省法院系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创造性地建立了“两条龙”工作体系,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
近年来,全省法院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巩固发展了“政法一条龙”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工作联系,丰富完善了“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形成了双龙共舞的可喜局面。2009年以来,省法院先后围绕非监禁刑适用、前科封存等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检察院、公安厅、少管所、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的同志参会交流,赢得了理解,达成了共识。登封、睢县等地法院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少年审判工作,争取支持。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托我省成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经过四年的发展,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已成为国内少年司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基地,少年司法理论与实务交流的重要桥梁。各地法院少年法庭还从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聘请人民陪审员4200余人,特邀陪审员、社会调查员270余人,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加案件审理工作。通过开展上述工作,吸引了各有关部门都来关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为少年法庭开展预防和矫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
五、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对策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从本质上分析,是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从更深层次上考量,暴露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呈现的内在结构性矛盾以及社会资源整合机制的缺位。因此,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除了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外,必须依靠政府各部门的统筹协调,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政法各机关的继续努力,最根本的是必须依靠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科学整合,保障未成年人能在和谐、稳定、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以公共权力部门为核心,着力形成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为此,我们建议:
(一)强化社会责任,突出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基础作用
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老师,也是终身老师。家庭教育是否得当,关系到孩子的人生走向。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与家庭环境尤其是父母的教育引导有很大的关系。许多误入岐途的未成年人,都是在成长阶段思想、心理和行为出现偏差没有得到及时引导和纠正,很多家长不知道如何正确教育引导孩子所致。此外,家庭还可能成为伤害未成年人的场所,有的家长缺乏未成年人权利意识,教育方式不当,对子女经常殴打辱骂,甚至家暴虐待引发恶性案件。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为重要的是强化家长责任,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指导。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妇联、共青团等机构通过开展培训、发放宣传手册、接受咨询、走访家庭等形式,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特别是向困难家庭、留守儿童家庭、流动人口家庭以及未成年子女涉嫌违法犯罪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指导服务。二是指导家长花费更多的心思在孩子身上,照料其生活,监管其学习,让孩子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生活的幸福,避免孩子因感觉不到家人的关心而去“混社会”。三是指导父母改进教育方法,避免简单粗暴。家庭教育不是简单的说服教育,更不是粗暴的辱骂与殴打,需要以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综合知识为基础,再辅以正确的教育技巧和方法。
(二)完善学校教育,突出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先导作用
“教育是最有效、最经济的社会控制工具,学校教育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永久的。”因此,一要持续加大学校法治教育的投入。无论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无论是普通中小学校,还是职业技术学校,都应当保证对法治教育的足额投入,决不能走过场,应付了事,更不应当搞花架子,不讲实效。二要不断丰富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注重分析新时期、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时掌握未成年人所思、所想,关注社会热点,注重因时、因地、因人制宜,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要努力创新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通过组织学生编排法治情景剧、法治小品,拍摄、播放法治微电影等方式,丰富教育载体,鲜活教育内容,引导学生从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从死记硬背到活学活用转变。
(三)强化行政干预,突出政府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主体作用
防范未成年人犯罪是政府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责之一。现阶段,要加强和改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政府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加强外地户籍未成年人教育权利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居住区普遍存在配套不完善、教育资源匮乏等问题,农民工子女上学难,而专门为农民工子女提供教育的学校,存在师资力量不足、师资素质不高、教学设施落后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教育质量与其他学校相去甚远。目前,一些市、县虽然出台了异地中考、高考政策,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是,要解决外地户籍人员子女升学难问题,仍然任重而道远。二要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城镇化发展,就近提供务工岗位。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解决留守未成年人问题,需要通过发展本地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务工机会,吸引农村劳动力就近务工,让农村未成年人可以随父母进城生活、学习,这样能够保证农民工在务工挣钱的同时,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管和教育,避免父母监护职责的缺失。三要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十六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而言,十六周岁恰好是高中教育的起始年龄。目前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处于失学、失业状态以及家庭监管缺失的情况较为严重。如能衔接义务教育和成年间的空档期,充分保证上述未成年人能够接受初中毕业后的系统教育和职业教育,将会有效解决这一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现状。四要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将不良影视等文化产品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坚决依法取缔黑网吧、黑录像厅、黑游戏机房等非法经营场所,切实加强对营业性游戏机房、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切实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努力为学生创造安全、文明、健康的学习环境;鼓励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更健康的娱乐产品和休闲文化,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五要全面落实对失足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努力吸纳社区义工、青年志愿者、教育专家和其他社区成员参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凝聚教育、改造失足少年的强大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对矫正对象的职业培训、文化教育、心理辅导,真正为每个失足少年提供有所学、有所为、有所改变的社区环境。
(四)注重群治群防,突出社会力量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能动作用
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乡村学校的作用。有条件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儿童之家,组织本地志愿者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心理辅导,让热心公益人士与留守未成年人结成帮扶对子。乡村学校要建立关爱留守未成年人帮扶制度,让有条件的教师与留守未成年人结成帮扶对子,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对留守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帮助。各级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关心、关爱、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特别是要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和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的日常摸底排查,开展“一对一”、“多对一”的学习辅导、就业培训、心灵抚慰和生活帮扶,有的放矢地减少上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开通法律援助热线、建立“心灵驿站”、开展大学生志愿行动、健全“代理家长”制度等多种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帮扶。与此同时,推动立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立法、健全制度,提升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水平。
(五)坚持惩防并举,突出司法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闸门”作用
我国30年的少年司法实践表明,公、检、法机关在防范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是行之有效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全面推广。具体而言,在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要继续推进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公诉机构、审判机构建设,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专门队伍建设,培养、打造一支热爱少年司法事业、精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业务的专家型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队伍;在司法治度方面,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切实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保护与打击并重;在司法延伸工作方面,进一步创新判后帮教工作的思路、方法,努力推动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基地工作,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为缺乏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监管条件,实现未成年人平等适用非监禁刑罚,为失足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知识和技能的条件,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努力推进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和深化。
结 语
2014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小学座谈时指出,为了中华民族的今天和明天,要教育引导广大少年儿童树立远大志向、培育美好心灵,让少年儿童成长的更好。这一重要论述,不仅是我们切实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目标,更是我们加强和改进少年法庭工作的强大动力。为了党和人民的殷切嘱托,为了承载祖国未来与希望的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让我们共同付出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