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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14 15:55:1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侵蚀社会诚信根基。依法从严惩处,不仅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更是公平正义落地见效的有力保障。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选取5起典型案例,涵盖隐匿财产、恶意离婚、借壳经营等常见拒执手段,案件虽类型各异,但裁判导向鲜明统一,让每一次规避执行与公然挑衅都付出应有代价。期望通过以案释法,划清法律红线,强化震慑效应,引导全社会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共同营造尊法守信、崇法尚治的良好法治环境。

01

河南某公司、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借壳经营、隐匿转移财产

【基本案情】

王某某、李某某与河南某有限公司及王某之间因两起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共计判令该公司及王某分别返还王某某、李某某各350万元。两案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履行,王某某、李某某向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河南某有限公司、王某拒不报告财产,在法院冻结公司对公账户后,王某授意他人开设新的公司账户,继续收取客户货款180余万元,全部挪作他用。后法院冻结该新设账户,王某又指使他人以公司员工身份注册两家“空壳”公司,与被执行的河南某有限公司签订虚假代加工协议,利用已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继续生产,并与原河南某有限公司主要客户开展经营活动,以案外人个人银行账户走账,隐匿销售收入,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兑现。

法院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6年6月4日,河南某有限公司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罚金十万元;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执行企业借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搭建多层复杂交易架构系统性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案涉企业在账户被冻结后,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签订虚假代加工协议、使用案外自然人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等手段,搭建“换壳经营、金蝉脱壳”式规避执行链条,相关拒执行为具备极强组织性。本案有力揭示: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合同自由并非逃避执行的“护身符”,任何借合法外观掩盖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非法目的、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其伪装终会被层层揭穿,相关责任主体必将依法受到严厉刑事惩处。

02

曲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虚假”离婚躲避赔偿,借号收支规避执行

【基本案情】

曲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魏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曲某某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岳某某、魏某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曲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后,明知其负有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义务,仍与其配偶王某某办理离婚登记,将婚后房产无偿协议归女方王某某所有,并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同时查明,曲某某使用艾某某、前妻王某某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用于经营活动结算。其中,艾某某微信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9月2日期间,收入记录17540笔,共计587125元;王某某微信自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期间,收入记录17420笔,共计371187元;王某某支付宝账号自2023年9月3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收入记录2095笔,共计32350元。

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上述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10月29日,曲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隐匿财产终难逃法网。本案中,曲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不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通过恶意“离婚”转移房产、借用他人电子支付账户隐匿经营收入等方式,系统性规避执行,公然挑战司法权威与执行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通过实刑判决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拒执必惩”的坚定决心。本案的办理,对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形成强烈震慑:诚实守信是公民立身之本,任何试图借助身份掩护、家庭关系切割等手段对抗生效裁判执行的“花招”,终将难逃法律的严厉追责。

该案的处理,是人民法院以雷霆手段破解执行难、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生动实践,更是以刚性执行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注脚。

03

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使用他人微信账号收支,转移微信账户存款

【基本案情】

2018年,方某某、马某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种子种植合同,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种植“白花前胡”种子,后该种子被鉴定为假种子,法院判决方某某、马某某给付安阳某实业有限公司种子款、鉴定费共计5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方某某二人未按期履行,安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文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二被执行人隐匿行踪,拒不配合法院传唤及申报财产。2024年9月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执行法院于河北某市找到方某某,将其带回途中,方某某将微信账户内20000元秘密转出,未待法院进一步核查,方某某以联系家人为由故意将手机摔坏。后经核实方某某系使用他人微信账号进行收、支,以规避法院执行。方某某被拘留期间,法院三次至拘留所沟通,敦促其履行义务,但均未果。法院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方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于2024年10月14日,与某实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于当日支付 35 万元,剩余款项分期还款;2025年11月30日,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2026年4月7日,方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假种子”坑害企业,拒执行为更伤营商环境根基。文峰区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追责刚性手段,严厉打击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恶劣行为,不仅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更以零容忍的态度向社会传递了“拒执必惩”的强烈信号,树立了诚信履约的鲜明导向。

法院以强有力的执行举措,有效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了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让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写下了鲜活生动的注脚。


04

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民事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

【基本案情】

肖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方秦某某赔偿肖某某各项损失9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秦某某分文未付,肖某某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秦某某消极逃避,拒不配合法院传唤,不如实申报财产。执行法院经线上查控、线下走访并调取不动产登记及交易档案后,发现秦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将其名下房产转卖他人,已完成过户登记,所得房款48万元拒不交出,同时办理离婚登记,将农村自建房协议归女方所有,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债务。

为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违法行为,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固定证据,于2025年12月16日将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秦某某迫于刑事追责震慑,主动联系肖某某监护人及执行法院,表达履行意愿,2025年12月2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秦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3万元,剩余款项承诺在两年内分期付清,为肖某某后续治疗提供了基本保障。

2026年2月26日,秦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生效判决不是“白条”,民生权益不容践踏。本案中,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恶意转移财产,执行阶段“技术性失联”,是典型的规避执行、挑战司法权威行为。法院果断采取刑事手段,促使被执行人从最初的拒不履行转向主动和解。这一举措,既让拒执者付出代价,又为重伤者守住生存底线,一案双效,正是法院执行工作公正与效率最有力的注脚。

05

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拒不履行

【基本案情】

河南某有限公司系卢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独资企业,因未偿还张某某借款,滑县人民法院判决卢某某及该公司共同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向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二被执行人再次违约,张某某遂申请恢复执行。滑县法院依法查封卢某某名下厂房及机器设备,明确告知其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卢某某明知上述财产已被查封,仍私自变卖,所得款项29万元自行支配使用,经法院罚款后仍拒不偿还欠款。

张某某以卢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6年3月4日,卢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查封财产、抗拒执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无视法院查封禁令,将查封财产视同“私产”,擅自变卖、占用得款,在司法罚款惩戒后仍无悔改,其行为兼具“规避执行”与“藐视司法”的双重恶性。法院依法作出实刑判决,警示被执行人:任何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转移隐匿资产等方式“掏空”责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诚信履行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文章出处:安阳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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