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法官好!十分感谢您的辛勤付出!今日收到23798.5元。共计73798.5元,其中去年12月22日收2万整,今年4月22日收2万整,5月10日收1万整,加上今日收款,离总执行款不含执行费和延迟利息还有5千元!请郭法官再次烦神一下!黄山桂XX”。“郭法官好,对不起,我漏查了3月17日收到一笔5000元。谢谢!因为您及贵院的鼎力相助,使我不仅得到了权益的保障,更使我通过仲裁、法院民庭及执行庭的工作认识到你们工作的不易和艰辛!再次感谢!黄山桂XX”。这是远在安徽黄山的申请执行人桂某给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发来的感谢短信。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2012年5月24日被告桂某到原告某包装有限公司上班,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桂某的工资为每月6000元,2013年7月3日被告桂某从原告公司离职。被告主张其工资为每月6000元固定工资加4000元绩效工资,每月10000元,其于2013年8月26日从原告某公司离职。被告向汝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2013年4月、5月、6月三个月工资余额共计12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该仲裁委员会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汝劳人仲案字【2014】10号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河南某包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2013年4月期间共11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共计78798.5元;申请人要求补发2013年4月、5月、6月工资余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汝州市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判决:原告河南某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桂某支付共计11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共计78798.5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河南某包装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被告桂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某包装有限公司因经济形势下行,效益非常差,职工工资拖欠几个月没发。经过司法查询,也没有查到有效的财产线索,厂房、土地、设备都在银行抵押贷款,案件暂时无法进展。申请执行人也远在安徽,通过电话催促执行,承办法官不等不靠,几次前往该公司沟通协调,促使双方通过短信达成了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分5次将案件款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收到执行款后,申请执行人将结案证明通过顺风快递寄到汝州市法院,案件圆满执结,而直到此时,桂某与执行法官并未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