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底,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及“唯一住房”拍卖的执行案件。这是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新野法院执结的首例此类案件。
被申请人徐某夫妻二人于2011年向申请人杨某借款13万元用于其电动车门市经营。后徐某夫妻二人外出,无法联系。无奈杨某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所欠13万元借款,法院依法支持了杨某的诉求。但由于徐某夫妻二人名下除了一套住房外再无其他财产,相关法规要求在执行中应当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时间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
2015年最高法相关规定出台后,新野法院立即启动相关执行程序,对房屋依法进行了拍卖。使得杨某终于拿到了自己被拖欠4年之久的欠款,真正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该规定,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了八年租金留给徐某夫妻,保障了他们最低生活标准必需的居住权利。作为新野县法院执结的首例“唯一房”执行案,此案对那些“老赖”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些长期以“唯一住房”为理由而拖延履行债务的被申请人在得知此案结果后,都主动与法院联系,提出要自觉履行义务,偿还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