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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法院:攻坚克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5-11-05 16:17:59


    2010年7月王某在鹤山区某中学进行拆迁施工过程中从房顶上摔下,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程序历经三年终于审结,判决郑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02776.9元,被申请人鹤山区某中学、李某对郑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赔偿义务人均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4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方因是连带责任,相互推诿,都不积极履行。郑某因拒不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处罚措施。迫于压力,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自己的份额。被执行人鹤山区某中学也主动承担剩余案件执行款7万余元。

    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9月30日从法院将案件执行款领取完毕,王某非常感谢鹤山法院的执行干警;历经三年审判的案件鹤山法院执行干警不辞辛苦,千方百计,顽强攻坚,终于将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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