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3日,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的案件。原告陈某某被儿子以外出办事为由开走作抵押的多用途乘用车终于“完璧归赵”。
案情回放:2015年5月24日,原告陈某某之子陈某甲为从被告张某某处借款,将原告所有的豫M*****号宝骏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交给被告作为抵押,并出具《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同年5月25日,原告得知此事后,向被告要求返还车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渑池法院经审理认为,豫M*****号宝骏牌多用途乘用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原告陈某某,其子陈某甲无权处分该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所有的豫M*****号宝骏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
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张某某归还原物后,张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申请人陈某某遂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渑池法院执行局收到申请书后,打电话要求张某某前来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是张某某极不配合,不仅将车辆藏匿,而且本人又玩人间蒸发躲避执行。后经申请人多方打听,终于得知了自己的多用途乘用车的停放地点。10月13日早上一上班,该院执行局执行二庭的干警随即赶往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姨家坡头乡不召寨村执行,但该多用途乘用车被锁在院中,案件一度陷入僵持当中。执行干警当即将执行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听取汇报后,执行局长毛智伟亲自带队到现场进行支援,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不宜采取强制措施,院领导和执行干警分别向村干部及被执行人亲戚做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在历经五个多小时的耐心说服教育下,被执行人亲戚同意接受执行并主动打开家门将车交付法院。
渑池法院的执行法官注意执行工作的态度和方式方法,注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做到了严格执法,又彰显了执法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