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淇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中,依法对撕毁法律文书、妨碍执行的案外人赵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金1万元。
高某租赁鹤壁市某公司房屋做酒店生意,因经营不善导致酒店倒闭。后鹤壁市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解除了与高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但高某迟迟不予腾房,鹤壁市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到酒店张贴执行通知时,案外人赵某闻风赶到现场,声称高某欠其钱未还,该酒店应归其所有,并公然将法院张贴的执行文书予以撕毁。执行人员通过耐心讲解法律并告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但赵某仍拒不听从。
案外人赵某撕毁法律文书,妨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某妨碍执行的行为,属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赵某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