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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公安局开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15-07-29 16:58:47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精神,形成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合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7月2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公安局制发专项活动通告,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为确保活动效果,同时公布被执行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张贴被执行人公告,并着力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此次专项行动范围。本次集中打击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太康县法院所办理的执行案件中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相关人员。

    二是明确此次专项行动的内容。明确此次打击内容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后依法定罪量刑。(二)是申请执行人认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证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三)是妨害执行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要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惩戒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行为人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送交拘留所进行拘留。

    三是明确此次专项行动期限。本次集中打击专项行动于2015年7月28日开始至2015年 8月31日结束。同时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旅行判决,明确规定凡能够在2015年8月20日前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及时纠正、停止其妨害执行的行为,并积极挽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将视违法、犯罪的情节轻重,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郑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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