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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张搜查令 欠账老赖忙执行

  发布时间:2015-05-14 09:43:14


    5月13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千等人对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搜查,该公司在法院的强制措施下当场交付了26000余元执行款。

    2014年元月,原告某高校在长垣县家具市场购买藤椅六套,共支付26000元,并委托司机郭某驾驶挂靠于某运输公司的江淮牌轻卡运输该批货物,货物运输途中发生车辆起火,将原告的货物全部烧毁。2014年8月原告向金水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0月金水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该运输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但判决生效后该运输公司对生效判决不予执行。2015年4月该科技学院向金水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金水法院执行局王千法官受理此案后多次同该运输公司负责人沟通,并向该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该公司一直没含糊其词,拒绝执行。

    为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王法官等人于13日上午来到该公司,对该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突击搜查。王法官首先向该公司负责人说明来意,并宣读了搜查令。当场查封了该运输公司的办公电脑,客户信息、账本、通讯录等办公物品。该公司在法院强制措施的压力下当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货物损失费、诉讼费及执行费26000余元。

    执行法官王法官说:搜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同时也是民事执行程序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之一。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隐匿财产的情况,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住所及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查找。及时合法地采取这种措施,对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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