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信阳法院“利剑行动”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初见成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吴某在陈某工地上干活,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淮滨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吴某各种费用169031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于2009年2月10日向淮滨县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多次找到陈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陈某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淮滨县法院于2009年6月3日对陈某司法拘留十五日,陈某仍不履行。2010年,陈某为逃避执行全家外出务工,期间,陈某夫妇均有合法稳定收入。
法院认为,陈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陈某当庭认罪,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执行局缴纳了执行标的款85000元,履行了部分义务,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