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们来到石佛寺镇马洼村,将23.9万元执行款送到因交通事故失去左腿的马某家中。
2013年12月1日,马某与妻子李某骑着两轮摩托车行驶到镇平县建设大道某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无牌照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紧接着马某驾驶的摩托车又与郝某停放在道路上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马某、李某夫妻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失。马某因伤势过重,左下肢被截肢。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李某无责任,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马某左下肢的伤残程度达到六级伤残,李某的伤残程度达到九级伤残。郝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和两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郭某驾驶的客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马某、李某合计23.9万元,郭某赔偿马某、李某合计14.2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郭某均未主动履行判决,马某、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法院从保险公司执行到23.9万元赔偿款。执行干警考虑到马某、李某伤残程度较重,行动不便,就主动将执行款送到马某家中。马某、李某非常感动,临别时还要坚决拄着拐杖出门送别执行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