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谢谢你们了,谢谢党、谢谢政府!你们亲自来给俺送上这笔钱,真是解俺大难了,这一段时间没钱,俺都停止治疗了,真没想到新安县法院会这么快送钱过来,太谢谢了!”。周花果一边拭去激动的泪水,一边不住地对法官叨念着。
2014年4月8日,原告周花果在洛新产业聚集区经过310国道时被一辆大货车撞伤,后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方负事故主要责任,但大货车方不积极赔偿,周花果无奈将被告方:晋城市晋风汽车运输公司和车主藏某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盐湖营销服务部诉至新安县法院,事故发生后,原告周花果在医院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因家庭困难,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只得回家中疗养,新安县法院多次传被告方到庭审理,但被告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能按期或同时到场,加之原告治疗未果致使案件不能快速审结,鉴于原告家庭困难,新安县法院交通事故合议庭负责人积极向院领导汇报情况,该院作出先于执行3万元的裁定。
10月27日上午,新安县法院交通事故合议庭法官来到洛阳市涧西区周花果家中,将第一笔3万元先予执行款交给了原告周花果,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