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四小时”排除妨碍

------安阳县法院执行纪实

  发布时间:2014-10-22 15:45:26



    10月21日,安阳县人民法院组织15名执行干警,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安民警等人员的见证和配合下,依法对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中午12点30分左右,案件执结,整个执行过程持续四个多小时。

    原告周红岗与被告宋同生因承包地界问题产生矛盾,2010年8月份以后,被告宋同生在原告周红岗的承包地北头建了仓库,并将地面用水泥硬化,双方发生纠纷形成诉讼。2013年10月28日,安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宋同生将原告周红岗庄稼地里挖的沟填平、种的菜清除,并将地头的垄沟恢复原状。一审宣判后,被告宋同生不服,提出上诉。今年6月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宋同生未履行判决义务。今年7月份,原告周红岗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立案后,干警多次做被执行人宋同生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但均遭到拒绝。为确保申请人周红岗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该院专门制订了执行预案,决定对此案强制执行。10月21日8点多,15名干警来到现场开始执行,并邀请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安民警参与见证执行。通过搬移杂物、清除树木、丈量尺寸、铲平地面等,至中午12点30分左右,按照判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整个执行过程秩序井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艳涛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