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孟州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该院干警冒雨将22000余元执行送至申请执行人手中。
2011年9月份,张某因腰背部疼痛到孟州市某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输尿管、左肾结石,后经该院进行取石手术,手术后,医院未将手术实际情况告知张某及家属,也未告知手术中在其体内放置J型管且术后未及时取出的事实。出院后,张某病情未见缓解,遂诉至孟州市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孟州市某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未尽说明义务,侵犯了张某及其家属的知情权,也给其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故判处孟州市某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交通费、检查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2700.32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张某不能提供部分原始票据,孟州市某医院拒绝支付赔偿金,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了解到张某因常年生病的家中十分困难,且张某子女均在外地打工,该系留守老人。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孟州市法院迅速向孟州市某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医院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款到位后,孟州市法院执行干警又冒雨将执行款送至张某亲属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