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申请人洛阳鸿钧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从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了最后一批72万元的执行款。至此,长达九年之久的洛阳鸿钧物资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于落下帷幕。
在2001年6月年至2002年5月期间,某建筑公司承建洛阳市吉利区文化宫工程,施工期间共向洛阳鸿钧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钧公司)购买了120万元钢材,承诺于2005年年底连本带利息一次性偿还完毕。但是债务到期后该建筑公司并未履行债务,无奈鸿钧公司向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建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经过法庭审理,吉利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建筑公司向鸿钧公司支付本金1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在判决履行期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原告鸿钧公司即向吉利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建筑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平顶山,从2006年至2009年期间,吉利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到平顶山调查,但该建筑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07年经执行人员多方努力,该建筑公司向鸿钧公司支付了15万元。2009年5月,执行人员经过调查了解,该建筑公司的总部已经迁至辽宁沈阳,其在沈阳有大量的业务。执行人员立即赶赴沈阳,敦促其偿还了一部分欠款。截至今年9月份,执行人员往返洛阳与沈阳共计达十余次,合计行程一万多公里。今年中秋节前夕,执行局局长李卫勇为了让鸿钧公司能够在中秋节前拿到最后一笔欠款,以便给职工们发放工资,带队远赴沈阳。在车票紧张的情况下,因陋就简,买了站票,从洛阳坚持到北京,然后从北京坐大巴车到达沈阳,经过反复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鸿钧公司抑制不住内心的感激之情,给法院送来了“公正执法 秉公办案”锦旗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