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陶某乃生意伙伴,陶某长期向杜某供应木材,因杜某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被陶某一张诉状闹上法庭,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2013)新民初字3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杜某支付陶某货款共计人民85000元,分两次付清,于2013年9月15日前付款35000元,于2014年5月1日前付清余款50000元。同时两人还约定若杜某到期不履行将支付违约金20000元。
2014年5月7日,陶某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杜某拖欠货款50000元,并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0元。法院执行干警孔绍阳等受理此案后,合法传唤杜某到庭,而杜某对起陶某诉讼行为心存怨气,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当着办案人员的面承诺回去后就准备钱,而走后则成了一句空话,办案人员后又多次上门均未能与杜某见面。2014年6月9日,新安法院出据执行裁定书【(2014)新执字第222-1号】,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某个人银行存款70950元。杜某无奈终在于6月30日来到新安法院,然而杜某向办案人员呈交的却是一张2013年9月27日支付陶某的75000元收条,言称还欠陶某10000元,陶某明明要求欠款为50000,怎么就成了10000呢?
而陶某也声称确实为杜某打过一张收条,而辨认这张收条也确实是他写的,而他称:他打的收条是15000元,时间是2013年9月2日,并且打条时有证人在场,而收条上很容易识别出1改7的痕迹,时间9月2日改为27日。当办案人员要找证人核实时,杜某则服软了,终于道出了事实,原来确实支付了15000元,后又电汇20000元,尚有50000元没支付,至于收条涂改字样,则声称不是自己改的,当时给他支付多少一时也没记清,后来见到这张收条,则以为己支付75000元了。狡辩始终难掩事实真相,通过执行干警的批评教育,杜某当场悔过,最终以支付陶某货款及违约金56000元以结此案。此乃是“应对执行耍聪明,迫于叫真露实情,心中有鬼终难耐,失德失义道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