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当年过七旬的盛某从卢氏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手中接过75000余元交通事故赔偿款时,激动地握着法官们的手,连声道谢。
2013年9月24日18时许,王某驾驶刘某所有的轿车行至卢氏县城靖华大道某路段时,与盛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盛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盛某伤情左内踝后踝及腓骨远端骨折;左跟骨骨质增生。盛某在医院住院一个多月,花去医药费18000余元。经卢氏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盛某承担次要责任。盛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IX级。
2014年7月,盛某因赔偿问题将王某、刘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至卢氏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3391.94元。卢氏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苦口婆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自愿在2014年8月20日前赔偿原告盛某75046元,被告王某支付原告盛某鉴定费560元.其余部分原告自付。
调解书生效后,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又多次做被告的工作,让其将赔偿款和鉴定费交到法院。考虑到盛某年逾古稀,且腿部残疾,行动不便,办案法官决定送款上门,在最短的时间内把赔偿款送到原告盛某手中。
8月26日下午,办案法官来到盛某在县城的租住房中,首先关切询问了盛某的身体恢复情况,说明来意后将赔偿款交到了盛某手中。当盛某双手颤巍巍地接过75046元赔偿款和560元鉴定费时,激动地对法官说:“谢谢你们,真是太感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