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魏院长您好,由于您亲临一线,指挥有方,使笼罩在我家三年多来解决不了的难题,得到了圆满解决……。”7月2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院长魏建国接到了这样一条彩信。
发彩信人叫赵有平,是一起抢劫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赵某某的父亲,家居淅川县荆紫关镇,曾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多年。2010年10月24日,家中独苗,年仅22岁,还未成家的赵有平儿子赵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被当地两名在校高中生抢劫后杀害。次年9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刑少初字第02号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无期徒刑,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令被告人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有平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107575.5元,不足以赔偿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亲余某、母亲付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余某夫妇未予履行。2012年7月,受南阳市中级法院委托,赵有平夫妇向淅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老年失子之痛,让赵有平苦不堪言。老赵多种病缠身,妻子更是患上了抑郁症,精神有些失常,生活陷入了困境。为了缓解老赵一家的困境,淅川法院通过多种途径在对老赵一家给予司法救助等帮助的同时,穷尽一切手段,积极寻找被执行人余某夫妇的下落。
2014年5月,余某夫妇在郑州的消息传来,办案人员立即向院长魏建国进行汇报。次日,由院长魏建国亲自带领执行局局长李伟东和2名执行人员赶赴郑州。在举报人所说的大学路周边,查找了3天,却根本未见其踪迹。
是不是可以在其儿子余某某身上做点文章呢?想及此,魏建国一行立即赶往河南第四监狱(洛阳监狱)会见余某某,在沟通无果后,魏建国告诉他,准备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在押犯人余某某不予减刑。
5天后,承办法官接到了余某打来的电话,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希望法院能够在其儿子余某某的减刑上给予酌情考虑。
6月27日,余某将判决书所确定的10、7余元悉数打到了法院指定的账户上。考虑到余某已全部履行了有关义务,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人的态度,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向河南第四监狱发出了视情对余某某予以减刑的司法建议。
6月30日,领到了10.7万余元执行款后的赵有平禁不住泪流满面。
“几次想打电话给魏院长联系,但怕电话接通后激动地不知道该说啥。虽然这条彩信只有198个字,但字字代表的是我们老两口对淅川法院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感谢,对法院秉公执法为民的谢意和对司法公正的崇高敬意。”赵有平感激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