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人民观执团”见证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的执行工作。
申请人刘某之夫陈某与被执行人丁某、司某、罗某、谭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17日晚,陈某与四被执行人一道喝酒。酒后,陈某在驾车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申请人刘某以四被执行人未尽照顾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2013年6月25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四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69809.60元。判决生效后,四个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7月1日,被执行人司某被依法拘传。襄城县法院经研究认为该案涉及人情世故、民风民俗,且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为了让执行结果更加符合社情民意,该院决定以该起案件为契机,试水“人民观执团”制度。
一是严格遴选。本次“人民观执团”成员是在该院人民陪审团、社会法官、廉政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录中随机选取,共13人;人员确定前,该院对各“人民观执团”成员身份及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进行核查。
二是规范程序。见证执行过程先由案件承办人向在场的“人民观执团”成员通报案情,“人民观执团”成员对案件的执行过程进行全程见证、讨论。
三是发挥作用。“人民观执团”成员在见证执行措施合法、合理性的同时独立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并提交执行局,作为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和促成执行和解的参考。
四是效果良好。“人民观执团”成员当场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但被执行人仍以判决不合理为由拒不履行。“人民观执团”认为:法院的执行程序合情合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建议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该院执行局在参考“人民观执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某罚款10000元、拘留15日。
“人民观执团”成员、襄城县王洛镇社会法官张遂宝认为,此举创建了执行工作民意沟通表达的新机制,执行过程公开透明,对广大群众有很好的教育作用。法院充分听取民意,执行措施和和解协议合法合理合情,使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