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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中院赴北京执结一起标的250万元案件

  发布时间:2014-06-26 15:09:42


    6月25日,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北京成功划拨赔偿责任人中国某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50万元,使一起多年的执行案件得以执结。

    济源中院受理的刘某申请执行济源某水泥厂一案。执行中,济源中院冻结了济源某水泥厂在中国某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50万元,因该公司未能协助法院冻结,擅自将冻结款250万元向济源某水泥厂支付,导致法院保全的财产消灭。济源中院依法作出裁定,责令中国某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250万元,逾期未能追回,则承担赔偿责任。

    因中国某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追回已付款项,且又未履行赔偿义务。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6月20日,济源中院执行干警远赴北京,前往赔偿责任人中国某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但该公司作为赔偿责任人,拒绝与法院干警协商赔偿一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6月25日,济源中院决定划拨中国某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用以赔偿申请执行人。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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