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下午5时许,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一周时间,途经湖北、湖南、贵州等地,驱车往返5000多公里,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将一长期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某拘传回该院,果断对其采取了罚款、拘留措施。当晚11时,被执行人女儿、女婿想法筹集20万元代为履行,下余案件款8万元及执行费和罚款由二人自愿提供担保保证8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李某甚是满意。
李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9月28日襄城县法院作出(2011)襄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某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货款19231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6月1日起按月息一分的利率计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414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同年12月22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调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常年在外住址不详。申请人李某做生意的资金大部分是外借的,现大额货款不能及时要回,致使生意不能正常经营。为此李某不断来院催办。今年6月初,据知情人提供,陈某近年来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做粮油批发生意。得此线索后,该院执行局立即研究执行预案,制定执行措施。6月14日一早,经院领导同意,由执行局长陈京伟带队,执行小组一行五人奔赴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18日在官渡区法院执行局的配合下,经过蹲点守候和身份信息比对,终在官渡区小板桥粮油市场将被执行人陈某控制,陈某见到执行人员时说道,“我知道早晚会有这一天的”。因被执行人系襄城县人,且为了便于案件执行,经向上级法院请示,同意可将陈某拘传回襄城县法院。云南省昆明地区连降暴雨,恐交通受阻,执行人员够不上休整,路上不停车,连续轮换驱车二天二夜于6月20日下午顺利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