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执行难”问题,防止被执行人以“推、躲、拖、赖”的方式逃避执行。夏邑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有隐匿、转移财产及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状况,使法院无法查找到可执行的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发出悬赏公告,依靠社会的力量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被执行人或财产执行到案后,给予举报人一定比例奖金作为奖励的“悬赏执行”机制。
刘某申请执行庄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庄某偿还刘某借款23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次执行,庄某分期履行70000元后,从此杳无音讯。法院多方查找均未查到其下落和可执行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实行“悬赏执行”机制后,为使本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法院“悬赏执行”,法院发出悬赏公告。6月3日法院接到举报电话,称被执行人庄某在商丘市办事。根据举报线索,夏邑县法院认真进行了核查并立即组织执行人员,迅速赶往距离法院50余公里的庄某办事地点,找到被执行人后将其带回了法院。经过耐心细致释法、不厌其烦做当事人工作,使庄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上述借款的情况下,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达成了先交付20000元,并有合作伙伴同意用共同经营的化工厂内设备作担保,分期偿还的协议。申请人对此执行非常满意,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