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拆迁房,父亲与儿子打了7年官司,父子间的感情势同水火,怨气越结越深。5月4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再一次给当事人双方做工作,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化解了一起长达7年之久的矛盾纠纷。
李梅、张大明申请执行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李梅、张大明系夫妻关系,与三儿子即被执行人张某共同居住在原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乡小李庄,二人在此院建有房屋361.14平方米(该建筑许可证登记在张大明名下)。后张某在此基础上加盖908.55平方米,合计1269.69平方米。2007年6月28日,该村进行改造时,张某与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村改造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认按比例置换回迁安置住房总面积为1017.28平方米。2007年9月25日,张大明与张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张大明将其所建的361.14平方米房屋中的240平方米归李梅、张大明所有,2007年12月21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对上述协议进行了确认。诉讼期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被告张某与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村改造指挥部于2007年6月28日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240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李梅、张大明所有;二、驳回原告李梅、张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梅、张大明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经查,李梅、张大明已得到判决所确定房屋中的170平方米房屋,剩余70平方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交付义务。因被执行人身体存在血压高等情况,不能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执行期间,二七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和12月30日作出(2013)二七法执字第526号第52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升龙世纪花园2区1号楼713号、1007号房屋予以查封,但713房屋有租户居住,暂不能强制执行。1007号房屋在2013年年底原租户房租到期前后,经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张贴通知、查封公告及封条,均未发现有人居住,但房间大门一直紧闭。直至2014年1月20日,该房间原租户王某来院反映称其未搬出,法院院告知其该房屋已被查封,不允许居住,并于2014年3月28日在该房门上张贴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及在该房屋内居住的人员于2014年4月4日前搬出,但仍未履行。鉴于被执行人张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七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1007号房屋强制开锁,在查清无人居住的情况下,或房屋内有人居住或存放有物品,强制搬出后,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在执行期间,二七法院先后十余次在夜间加班对被执行人房屋内租户进行调查、对涉案房屋采取张贴封条、查封公告、搬迁公告等执行措施,在强大的执行措施震慑下,被执行人最终作出让步,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