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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巧用典故执行促邻里和睦

  发布时间:2014-04-11 09:51:40


    李某与郭某是同住在潢川县一个村民组的近邻。1997年12月,李某在郭某的房屋后建一处房屋,为了出路通道一事,经乡、村、队及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从李某新建房屋前及郭某的房屋南墙外留一条宽3米、长12米的通道作为李某一家的出路。双方达成协议后多年以来都相安无事。

    2010年10月,李某与郭某为在通道路边栽树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直至厮打,造成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此,双方当事人均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此后,郭某以其妻王某被打伤未得到赔偿为由,在通道上堆放杂物,阻拦李某一家从此通道通行。此事虽经乡、村、队三级组织多次调解但一直未果,李某无奈遂诉致潢川县人民法院,后经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郭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因郭某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李某向潢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郭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在限期内拒不履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做郭某的思想工作,又邀请乡、村两级组织派员协助法院参与调解,但是郭某及其亲属坚持己见,称得不到医疗费赔偿就不让李某一家从此通道通行。该院在和解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采取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郭某及其亲属强行阻拦并放言要以死相拼。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发生意外突发事件,该院决定暂缓强制执行。

    事后,执行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不同特点,另辟蹊径找准切入点:对李某采取以理释法,指出其虽占理也要以邻里和睦为重,退让一步对两家以后的相处将带来和谐;对郭某采取释法威慑,指出其拒不履行所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对郭某的亲属采取以情释法,倾听她们的委屈,解答她们的诉求,又以“千里来信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典故引导她们要以邻里和睦为重。

    通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加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的意愿。执行法官遂抓住时机于2014年4月3日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执行现场进行调解,申请人李某主动当场赔付医疗费15000元,郭某及其亲属也主动搬走通道上的杂物。直至中午1点30分,就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全部履行完毕。该案以执行和解和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方式圆满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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