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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 关爱留守儿童

  发布时间:2014-04-03 16:38:09


    2014年4月2日,当淇县人民法院把64976元的执行款送到小强的家中时,小强的妈妈热泪盈眶地说:“谢谢咱法院法官,是你们救了俺小强啊!”

    2013年,10岁的小强在淇县某民办小学就读,由于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小强就寄宿在学校,周末回爷爷奶奶家。1月19日晚,小强在学校寝室就寝时,不小心碰倒了放在床边煤球炉上的开水壶,双腿被热水烫伤,随后立即到某诊所进行治疗,1月22日到新乡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小强的双下肢烧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小强将学校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小强系学校寄宿学生,且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应对小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由于学校在寝室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活设施,致使小强受伤,学校应当对小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职责。遂依法判决学校给付小强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4976.43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小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淇县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与学校负责人联系,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同时与小强进行耐心的沟通解释,希望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力求达到案结事了。2013年11月14日,双方达成了分三次履行判决义务的和解协议。

    为尽快能够将小强的治疗费用执行到位,2014年4月2日,在淇县法院的主持下,通过亲情家庭坐谈会、亲情教育会、亲情沟通会“亲情三会”的亲情调和机制的调和,学校将剩下的6万余元的执行款提前半年一次性交到了法院,小强的后续治疗费用得到了保障。于是,便出现了开头感人的一幕。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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