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段成长,都有自己的声音。有些来自接待群众后的触动,有些来自反复推敲文书时的思考,有些来自走出法庭后的沉淀,也有些来自日复一日的坚守。“新法青语”记录青年干警履职路上的所见、所思、所悟。他们把经历落成文字,把感悟说给更多人听。在这些真诚的讲述里,看见青年与法治的相遇,看见热爱如何扎根,看见责任如何生长。
那起案件让我记忆犹新。原告张某只拿着一份信访结案报告和几段录音,要求被告支付土方款43万余元。没有书面合同,记不清单价,不知道收土方的人是谁,也不清楚两家被告公司是什么关系。用“一头雾水”来形容当时的庭审,毫不为过。
第一次开庭陷入僵局。原告说不清关系,没有有利证据;两家公司均不认可与原告存在买卖关系。休庭后,我翻开手边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实务》,书中有句话让我反复琢磨:“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不能消极等待,而应主动依职权调查,寻找隐藏的真相。”是啊,“如我在诉”,如果我是那个连合同都没有、只凭一句口头承诺就去拉土的当事人,我能拿出什么证据?想到这里,我决定不再坐等原告举证,而是主动去“剥茧抽丝”。
我找到介绍人娄某,他说记不清了;我又找到工地负责人,再调取住建局存放的土方单据。第二次开庭,原告补充了缴纳税金的凭证、娄某给他看的委托书。可土方单价仍是谜团:有人说610元,有人说320元,原告坚持420元。案件脉络仍然模糊。
我没有放弃。一边继续调查,一边尝试调解。但新乡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重整,无法打款;各方对单价争执不下,调解再次陷入僵局。那段时间,我常在晚上翻阅卷宗,也重读了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书中说:“法官的思维,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往返流转。”是的,再复杂的案件,也需要法官沉下心,一点一点捋清事实与法律的对应关系。
后来,我决定追加娄某、吴某到庭,进行第三次开庭。这次,案件事实终于清晰:娄某介绍原告拉土,每车单价虽然不明确,但他收了原告6万元税金;原告的750车土方被计入吴某借用被告资质的大合同中;吴某只同意按320元/车支付,原告坚持不低于420元。在多次调解无果后,我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新乡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0多万元。虽然吴某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未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原告的合法利益得到了维护。后来被告上诉,在二审法官调解下,各方达成一致,纠纷彻底化解。
结案那天,原告打来电话道谢,声音里带着哽咽。我忽然想起书中的另一句话:“每一步的严谨,都是对当事人最大的负责。”如我在诉,就是把每一个疑难的“死局”,都当成自家的事去解。书香常伴,让我在迷雾中保持清醒;换位思考,让我在法理之外看见人心。这起案件之后,我更加坚信:再复杂的纠纷,只要心里装着当事人,脚下便永远有路。(作者为原阳县行政审判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