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逃避执行不仅会让债权人权益落空,更会触碰法律红线。被执行人为躲债转移百万财产,看似“钻了空子”,实则已构成犯罪。近日,解放区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为妄图逃避法院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6日,解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王某峰(王某之子)返还赵某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对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义务,原告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王某仍拒不履行义务。
2024年3月29日,经焦作中院调解,某包装科技公司需返还王某投资款本息共计100万元。王某明知自己系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冻结,仍刻意规避执行,指定王某峰前妻韩某为收款人,并向焦作中院提供韩某银行账户,将该100万元款项转至韩某账户中。
2024年4月1日,韩某收到款项后,按王某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等共计40万元、偿还案外人武某借款本息11.5万元,剩余48.5万元转至其母亲账户。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为逃避、抗拒执行,通过他人账户转移、隐藏财产达100万元,不仅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实现,也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最终,解放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侦查机关冻结的韩某母亲账户内王某所有的48.5万元,交由解放区法院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刑法设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目的,在于严厉打击藐视司法权威、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妄图通过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看似“精明”,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此类行为不仅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拒执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法官提醒权利人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