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到位,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身处办案一线的法官有经历,有体会,更有责任。
今天,让我们通过一件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一起走进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史庄人民法庭庭长贺雪娟办案的心路历程。
实质解纷视角下,法与情的辩证思考
河南获嘉,史庄法庭,在调解室柔和的灯光下,当养母王阿姨颤抖着双手在调解协议上签下名字,养子小杨转过脸擦拭眼泪的瞬间,这起持续数月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作为案件承办人,我深知这份调解协议来之不易,它不仅承载着法律的光芒,也凝结着法官的心血,更寄托着一个破碎家庭重拾信心的希望。
这起特殊的案件,让我对司法实践中情感纠葛与法律规则的碰撞,有了更加深入的辩证思考。
碰撞:矛盾溯源
在处理这起养父母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过程中,我深感家事纠纷的复杂与棘手,这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更关乎情感与伦理的考量。
案件的起因,是养母与儿媳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小杨的妻子控诉养母“过度干涉育儿方式”,王阿姨则指责小杨“忘恩负义”“有了小家就抛弃养父母”。
双方的矛盾看似生活琐事,实则折射出传统家庭伦理与现代个体意识的冲突。最终,王阿姨无法忍受,认为家庭关系恶化,难以为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养子小杨已经成年并组建新家庭,其对个人生活空间和自主权的追求,与养父母根深蒂固的“养育之恩大于天”的观念发生强烈碰撞。
平衡:调解困局
案件进入调解之后,我深刻体会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一方面,法律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设定了严格条件,需要充分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虐待、遗弃等法定解除事由。
另一方面,面对当事人之间二十余年的养育亲情,简单的判决可能加剧矛盾,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鉴于这些情况,经综合考虑,我采取“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通过多次单独谈话,我发现——
王阿姨内心深处并非真的想断绝关系,只是感觉二十多年的付出换来的是无尽的争吵和指责,她感觉太累了,这才无奈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小杨也非常尊重养父母,只是无法平衡妻子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调解中反复自责都是自己的问题,没有处理好妻子与母亲的关系。
在顾妻小、顾父母之间,小杨陷入了两难。
妻子生子后脾气阴晴不定,他若是选择了养父母,自己的小家就会破裂,他无法放弃自己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
王阿姨养育了他二十多年,基于伦理与良知,小杨又怎忍解除收养关系。
这样也难,那样也难!小杨左思右想,一时间不知所措,甚至想大哭一场。
两难之下,小杨想着与其让家里所有人痛苦,还不如……
无奈之中,小杨选择尊重养母王阿姨的意见,并真心表示即使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依然是他的父母亲,承诺会尽自己所能关心养父母的晚年生活。
这让我意识到,化解矛盾的关键在于让当事人重建信任与理解,而非简单进行法律裁判。
为实质化解纠纷,我邀请心理咨询师和社区调解员共同参与,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看待问题,并耐心讲解法律规定,释明双方在解除收养关系后的权利义务,比如,经济补偿、生活扶助等问题。
最终,经过多轮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双方保留相互探望的权利。签订协议后,双方都卸下了那块沉沉的心锁。
激烈的争执发过了酵,尖锐的对抗收住了劲,汹涌的波涛重归了静,我衷心希望——在未来平静的生活中,他们能够逐渐修复这破裂的亲情。
启示:司法温度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让我对司法工作有了新的感悟。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单纯的“依法裁判”,往往难以直击矛盾的核心、剥离纠纷的表象、达到解纷的目的。
司法工作,不仅需要刚性的规则,更需要柔性的关怀。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既要做法律的执行者,也要成为情感的疏导者。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家庭矛盾的化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注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整合社会资源,将司法调解与心理疏导、社区帮扶相结合,从根本上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同时,也应加强对《民法典》中有关收养制度规定的普法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
收养关系承载着超越血缘的亲情,解除收养关系往往是当事人迫不得已的选择。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在适用法律的同时,更应关注法律背后的人性温度。
唯有如此,才能在化解矛盾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当事人情感的伤害,让司法裁判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这场调解结束了,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仍在继续——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的新征程中,如何让法与情和谐共生,如何让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仍是值得我们不断探索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