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静侠: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每一个民事案件,背后都是当事人实实在在的诉求与纠葛。当案件进入再审阶段,矛盾往往已历经多番波折,变得更加复杂尖锐。如何在再审案件中巧妙运用调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摆在每一位法官面前的重要课题。今天,我想结合自己办理案件的实践经历,与大家分享一些在调解工作中的思考与做法 。
庭前阅卷 精准把脉
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矛盾争议重重,在接手案件后,我首先要查阅原审生效判决,先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阅卷中要做到:
1、带着问题去撰写阅卷笔录,针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或上诉状内容,对案情作出摘要,对各方争议的问题及相应的证据和原审认定的事实做到心中有数。
2、通过阅卷先整理出庭审要点和初步的争议焦点,在庭审笔录中把需要发问的问题提前列好,查明相应的法律规定。
3、针对阅卷中看不懂的地方与原审承办人沟通。
这样做不仅可以加深对案情的理解,避免庭审中遗漏需要发问的问题,提高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而且能够规范庭审笔录,做到记录完整,减少错别字。办理案件多了,对一些代理律师的工作风格及特点会有一定的了解,在庭前也会与他们进行沟通,进行初步的调解和意见。
庭审高效 分类施策
一、庭审中详细发问,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通过高质量的庭审,了解双方的观点意见,对已经有把握的问题和焦点,在庭审后及时与当事人、代理人沟通,尽量让当事人了解、知悉法律规定,对所争议的问题通过庭审的质证、辩论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共识。
二、庭审结束后,和当事人再聊一聊案情,为调解做准备。这时,会突出谈一下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和庭审中已经查明的问题,逐步让当事人拉近和法官的距离,拿出时间和当事人、代理人沟通,也能让他们感觉到法官对案件的重视。只有对案件了解了,说出来的话才会让当事人信服,提出的意见才会引起重视。对有调解意向或者自己感觉到有调解希望的案件,主动提出调解、撤诉意见,供当事人考虑,这样能够化解一些案件。对当庭调解不成的案件,只要有调解希望,庭后再多次沟通,尽量促成。
三、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上报审委会,通过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案件会更清晰、明了,法律依据准确;对拿得准,吃得透,事实和法律没有争议的案件,会在下判前,继续做调解工作。
多方协作 抽丝剥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类案件,我们会组织当事人与评估机构共同前往现场勘查,让各方对工程实际情况有更直观的认识。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争议,我们会通知鉴定人员出庭,就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专业解答,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专业问题处理上的优势。
面对合伙纠纷或涉及账目核算的案件,我们会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账目清算。对于核算存在困难的情况,我们会及时告知当事人将依据举证责任进行认定,以此督促各方积极配合算账工作。
调解是法律与人性的对话,是规则与温度的交融。矛盾纠纷的肌理错综复杂,更需要以绣花功夫理顺、熨平其中的褶皱。我愿继续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当矛盾纠纷的终结者,用每一次调解的成功,为司法实践注入温度,为纠纷化解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