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发生在几年前的事了,一个发回重审的极为平常的传统的民事案件——变更抚养权纠纷,但至今仍让我萦怀于心。
从当时原告武某某提交的诉状看,很简单,就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与被告代某某婚生女儿代某由其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单从请求上说,没什么过份的地方和复杂的因素。而事实与理由,也很简单: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当年12月生下女孩代某。后因原、被告感情不和,于2008年7月协议离婚。双方对女儿的抚养约定为:婚生女儿代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被告承担,原告有探望权,被告不得将孩子送他人。后因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其与女儿见面,侵犯了其探视权,故起诉。被告的答辩理由也不复杂:1、双方因言语不合原告拉走了财产不管女儿。2、这些年原告未有稳定的家庭,靠理发维持生计,收入不固定;而答辩人出巨资已送女儿到南京接受好的教育。3、随时欢迎原告探望孩子,但不同意原告的请求。一审审理后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豫122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豫12民终1327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原判,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9月9日,该发回后的案件分给了我来审理。鉴于中级法院的发回意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需要查明婚生女孩的生活状态及是否被送养。这看似不是难事,但却颇费周折。首先是被告代某某在洛阳铁路部门工作,常常外出,约定到庭的时间多次被变更。之后,虽然约到了被告,也确定了婚生女孩在南京就读的事实,并约定了女孩放假回渑池的日期,可到期后,被告却不予配合了,且又明确不愿让法庭见到孩子征求意见(女孩当时已满10周岁了),更不同意原告见到孩子。这无疑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其次,就在被告不怎么配合时,原告的父母却等不及了,并把矛头直指法庭,到法庭大吵大闹,毫无来由地指责法庭和我本人偏袒被告,使本来没有进展的案件又节外生枝。对这样的情况,我就不得不更为慎重了。好在我们和原告一直都在做沟通的工作,也是原告同意到寒假时再征求孩子意见,以免打扰孩子的正常学习,而被告虽有诸多不愿,但经做被告母亲工作,又有其委托律师的解释,最终使我们在2017年的2月13日见到了女儿当时的妈妈。通过调查得知,女孩当时的妈妈就是被告的同胞姐姐,在女孩上幼儿园前已随被告姐姐生活,更是在上幼儿园时已被被告姐姐带到南京市六合区生活。至2017年2月,女孩已在南京市大厂南化实验小学就读四年级了,且女孩已改名鲁某,随当时的爸爸即被告姐夫的姓氏。被告的姐姐、姐夫就此一孩子,家庭条件比较优越,二人根本不同意小女孩回渑池随生母生活。这样的意见无疑为案件的判决制造了一个不小的坎!然而,这道坎终还不算太大。小女孩又是什么意见呢?为了不使小女孩担惊受怕,我就先让我们的大女孩书记员小武先和小女孩聊天,然后,我又慢慢地介入,这样,小女孩便较好地接受了我们。通过交谈,我们知道,小女孩早已改名鲁某,在到法庭前几天听奶奶讲过生母叫武某某。当我们问到其生母很爱她还想直接抚养她时,小女孩的眼眶里立马滚出了泪花!并抽泣着说道:我现在的妈妈怎么办呢?生我的妈妈没养过我,不想接受生母的爱。在接下来的询问中,每每遇到较敏感的话题,小女孩的泪就不断地流出,并表示不想和生母说话,但可以让生母看看她。为了不再刺激到女孩,我们尽量地去使用能抚慰女孩心灵的语言,且不让原、被告插言。最后在原告急切交给小女孩1000元压岁钱,并被我们说服使小女孩接收后,我们结束了与小女孩的交谈。通过和小女孩的交谈,我们判断有些话可能是其家人提前已教给了她,但是,小女孩的眼泪却不可能是谁能教出来的!也就是说,小女孩已适应并享受着目前的生活,一旦改变,无疑会对小女孩的生活乃至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审判人员,这是必须要清楚且不可回避的问题。
下面的程序就是尽快开庭了。2017年的3月1日、3月7日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着女孩是否被送养进行了激然的辩论,原告坚持抚养孩子,且不同意调解,被告认为送养不成立,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法庭只能休庭。
休庭后的判决使我们合议庭陷入两难境地:继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无视了原、被告女儿被送养的事实。且只能使原告陷入无休止的上诉、申诉或信访中,而若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且不说执行的困惑,仅就小女孩以后的学习生活便会受到不少的打扰,只能使她的眼泪更多的涌出!这些都不是法律的初衷,更不是做为司法工作者的追求目的。如何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该案无疑成了我们面前的一道考题,怎么办?合议庭成员合议后分头做工作:原告、被告、小女孩的养母及原、被告各自的母亲,我们就从最大限度地考虑小女孩成长方面去做各方的工作,从3月7日下午,一直说到当天晚上10时许,终于在促使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后,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该案也算圆满地得到了处理。各方均表示满意。
只所以说该案“也算圆满”,是因为案件审结后,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时,却总要把我拉上。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只相信你!也因这句话,让我多次在双方的请求下组织原、被告及小女孩见面,而小女孩也由当初的泪眼婆娑,变成了满面笑容,从最初的不想和原告说话,到后来能和原告私谈几十分钟。这两年的疫情,双方虽然没有再找我说事,但我相信,他们的见面一定少了不少的分歧。而那个含泪的小女孩,今年怕要读高中了。
愿那个小女孩能够快乐的学习,幸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