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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21 10:51:58


    近日,爱钱进平台旗下产品因逾期、借款到期不归还等问题,被警方立案。随着舆情发酵,曾为爱钱进站过台的汪涵、刘国梁等公众人物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当公众人物代言的产品出问题时,作为代言的公众人物是否有责任呢?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认为,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产品出现问题,特别是广告有问题的话,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广告主,即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如广告公司;广告的发布者,即各种媒体;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法里关于广告代言人有一个特别规定: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只要代言了虚假广告,不管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无关生命健康,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是若代言人在明知自己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或应知而不知道的情况下代言,那么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吴景明介绍,连带责任指民事赔偿责任,即财产责任。除此之外,代言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例如,依法没收代言人的违法所得,即代言费,同时还可以判处违法所得一到两倍的罚款。此外,有关部门还可以责令他们在3年内不得代言任何商业广告。

    那么,对于公众人物是否有意代言虚假产品的标准是什么呢?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直言,最重要一条就是看公众人物在代言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在衡量明星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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