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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索酬别没限度

发布时间:2019-02-26 10:45:22


    陕西省西安市一男子捡到外地游客手机后,表示愿意寄还手机,并退还了失主主动发来的168元的红包。想讨要个“吉利数字”:“666元或888元。”

    归还拾物该不该索取报酬是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从道德的角度,奢求道义的崇高不能不说没有道理;而以“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为依据,让行善者受益,鼓励更多的人行善,也具现实合理性。问题是,放之现实生活中,一个问题两套道德标准,难免发生纠结。

    依据相关法规,“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遗失物归失主所有,捡拾人应把遗失物归还给失主。这两条法规其实很准确地厘清了有关失物的权利界线,失物应当归还,但失主有一定的补偿义务,虽然这不是应归还失者索赔的权利规定,但都体现了关联权利相互救济的合理性,即不让归还物品的人吃亏。

    当然,值得关注的是奖励是基于自愿原则,失主主动给可以,但归还者索要似乎就不合理。毫无疑问这会导致微观层面调节上契合的偏差,形成两种极端,一种是连归还者保管归还的成本都不愿意支付,一种是漫天要价。对于失物索酬问题,一方面,须基于现实合理性,形成规则共识,即可以索酬还不能过分,标准参照一些地方的奖励规定;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也有必要划出止息纷争的底线,即合理索酬与敲诈的界线,如提出的奖励价值不得超过奖励标准的2倍,等等。——房清江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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