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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介市场亟须规范

  发布时间:2019-01-24 16:14:52


    中介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披露对合同之达成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以供承租人综合考虑和决策。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可见,居间合同本是一种有偿服务合同,且原则上由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

    依上述定义,中介公司接受出租人委托,寻觅交易对象、报告订约机会、提供媒介服务,双方因此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居间报酬理论上便应由委托人支付;如果因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应该由当事人平均负担,故不存在承租人支付全部中介费用的理论前提。从通常情理上来看,中介公司因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交易达成,合同双方均享受到了服务,达到了各自目的,也理应平均负担中介费用。

    然而,实践中由于房屋租赁市场竞争激烈,中介公司相互之间为争夺房源,最大概率获取利益,通常会向委托人(出租人)单方承诺无偿提供中介服务,继而把相关费用转嫁给承租人。这样,承租人便承担了全部的中介费用,租房成本因此加大,这严重背离了民法的平等理念。

    此外,很多中介公司并不第一时间告知承租人中介费用的收取规则,而是在承租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承租房屋,甚至到了要签订合同的那一步后才知晓,而此时承租人已经丧失了很多交易机会。如此,荒谬的做法演变成了不成文的行规,消费者逐渐丧失了自由选择权。

    中介公司作为营利性的市场主体,因提供居间服务而获取报酬本无可厚非,但此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平、合法、合理,不得唯利是图,损害承租人权利。笔者以为,中介公司作为中间人的角色,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中介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披露对合同之达成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以供承租人综合考虑和决策。此外,中介公司之间应该公平良性竞争,这是成熟规范的房屋租赁市场的应有之义,也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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