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司法难题,更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最迫切的追求。尽管各级法院依据法律创新新地采取了多种举措试图破解执行难题,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始终未能全面解决“法律白条”的问题,法院的执行工作和成效与案件当事人的期望值仍存在着较大的距离,这种客观上的距离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平心而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障碍是人民法院和执行法官仅依靠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热情难以克服的。从司法现状看,执行难的案件可以分为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两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应当是集中精力执行那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执行、躲避执行、案外人员干预执行的执行不力案件,这也是解决执行难的应有之义。对于那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所有法律手段也不能执行的案件,即所谓执行不能的“僵尸案件”,应当将其从执行难的案件中剥离出来,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并通过其他手段或法律渠道尽可能地对申请人予以救济。
造成执行不能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情况:被执行人财务形势恶化濒临破产;被执行人个人失能、失联或死亡导致其个人财产无法查明;申请人事先疏于调查落实被执行人资信情况或贪图利益上当受骗而自陷交易圈套;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被执行人执行能力丧失的等。民商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财产权益交接的交易性纠纷,而交易行为本身就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无法挽回损失的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也就不能要求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法院的执行机关也就不可能成为保证所有案件都可以得到执行的保险箱。因此,将执行不能的案件从执行难的案件中剥离出来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也是实事求是的司法行为。及时理性地终结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程序,首先,可以让法院集中精力执行那些能够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案件,彰显司法权威和法律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可以有理有据地说服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人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处,主动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最后,可以促使立法机关和各级政法部门集思广益,积极寻找救济执行不能案件生活困难申请人的措施和渠道,切实解决生活困难申请人的实际问题。
当然,剥离和终结执行不能的案件,虽然可以稀释执行难问题,极大提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效能和社会效果,但实施该司法行为,需要进行广泛宣传,给相关当事人说理释法,争取社会认可、当事人理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