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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6-10-20 17:47:29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现实问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而且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

    然而,执行难不完全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执行力问题,而是一个法治未成熟社会的社会问题。

    其一,是被执行人缺少对法律义务的遵从认识。在熟人社会文化下,被执行人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法治观念和认识,而是幻想通过熟人关系能否逃避法律义务,规避履行法律义务,致使许多民事案件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法律义务进入制执行程序。这是执行案件增多、困难增加的社会文化因素,这是人民法院执行行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

    其二,是执行不能问题。现实社会的任何一种社会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问题的出现,形成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法律在公平正义的要求下能够解决法律问题,但不能解决现实社会存在的所有社会问题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问题。当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被执行时,司法的执行不能生出财产,除非出现执行的财产影响到完全没有生活能力的人的生存、生活状态,由国家和社会提供法律救济和社会救济外,对于执行不能的现象应当及时终止执行,消除因执行不能而长期留案执行的情形。

    如果执行不能还不执行终结,就会出现因执行不能而呈现的众多案件不能执行的执行问题。因此,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可以执行终结。

    其三,着力解决执行不力问题。确保人民法院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这是人民法院能够解决的问题。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是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的重点,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存在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的不规范区域。因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人加大执行力度,是破解执行难的手段之一。同时,从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排除外在干扰因素,有效克服选择性执行和消极执行是保障强制执行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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