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界干预等原因,导致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社会问题。
2016年5月最高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之后,省法院积极响应,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至12月10日,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名为“百日执行风暴”的专项活动,大力清理未结积案。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强调,要明确总体目标,在两到三年内,实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近年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早在2013年5月,省高院就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通过加强公检法机关协作配合,形成打击拒执犯罪合力。此后,省高院每年都会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面向社会总结执行工作的成果和问题。据悉,全省法院自即日起至12月10日将开展“百日执行风暴”专项活动,严打隐匿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力破执行难度大的“钉子案”“骨头案”,全面推进执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破解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过程中,我省显然已走在了前列。在今年7月18日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蒋克勤同志总结了今年上半年我省法院执行工作推进情况,据统计,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执结7.2万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40亿余元;共向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录入信息137426例,共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1493人,提起公诉201人,实际判处116人;共进行网拍8923次,上传网拍拍品4833件,成交拍品1507件,成交金额16.29亿元,为当事人节约佣金8千万元。对比去年同期的数据,去年上半年共上传拍品2730件,成交754件,成交金额12.77亿元,节约佣金6000余万元,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7363例,打击拒执犯罪共拘留2447案2486人;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908案1981人。据了解,我省法院已采取几项有力举措,来破解“执行难”问题:如强化统一管理、由中级法院统一管理辖区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强化异地管辖;强化执行办案审限、逐案建立台账、逐案评查、逐案上报;加大惩戒打击力度、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在出国出境、乘飞机、坐高铁、住高级宾馆、参加招投标和贷款等方面,让“老赖”处处受限。
2015年以来,我省三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全部建成,“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全面应用;网络司法拍卖1.9万余次,成交金额达50亿元;公布失信人名单22万例,判刑363名老赖,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律师作为执行的参与者,在工作中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执行工作的新变化、新风气;作为申请人的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更是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做出的努力,在案件中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关于执行问题,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老律师,我认为,当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此时就像银行术语中所称的“呆账”,专指银行逾期一般超过三个月以上不能归还的贷款,但最长逾期不超过三年。此时应进一步确认被执行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具体财产状况后方可裁定恢复执行或终止执行;而当被执行人破产或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类似于“坏账”,即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属永久性损失,例如企业破产,清算后仍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损失属于坏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的情形,我认为应由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介入,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对于被执行人宣告破产或死亡后确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情形,即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执行不能”案件,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当事人需有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民事执行无法承担为当事人化解商业风险、法律风险之重。据悉,今年我省的执行不能案件已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50%。因此,我们对“执行难”这一概念应理性分析。对于那些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规定,应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明确指出,“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等现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就是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如何准确对待执行难,从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共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大对部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案件不能执行原因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客观、正确地认识执行难,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有效避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积极营造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是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执行难。要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配合解决执行难,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说明情况,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执行面临的客观现实,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所在,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是希望法院通过各种有效措施,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要有序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配置,形成审判权与执行权的互相制约和监督。要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要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实现系统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的自动衔接。
四是继续深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加征信机制,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以刑事惩罚促社会诚信。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同时要求建立失信主体的“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曝光失信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悬赏、拘留、罚款等制裁措施,加大制裁力度,尤其要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重要作用,让老赖无心可安、无钱可赚、无福可享、无路可逃。对于那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依法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必要时利用刑事审判这一把利刃,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惩治了不良社会风气。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总之,通过依法执行活动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神圣职责,相信在张院长和省高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之下,在全省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之下,我们河南省会打开执行工作的新局面,彻底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