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周强院长代表最高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最近,最高法院将我省确定为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推进地区,要求我们在两年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深圳曾经作过统计,执行不能案件约占深圳市两级法院全部执行案件的40 %左右;据最高法院有关人员介绍,从全国的情况看,这类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50 %;我省作为中西部的省份,执行案件相对较多,参照最高法院的统计,应在40%--50%之间。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也决不能放任不管,一方面,要引导全社会对执行不能的成因形成科学理性的认识;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对执行不能案件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具体而言,就是要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通过源头治理、系统治理,逐步改善执行不能的总体状况,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两年内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和要实现的目标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这是我们河南法院执行工作两年内要实现的目标。
希望社会各界要正确理解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质精神和内容,支持、配合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让真正有财产而赖账的“老赖”无心可安、无路可逃,营造人人诚实守信的诚信社会,为我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