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如完善网控功能体系,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实施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坚决依法制裁,根据情节进行司法拘留或刑事处罚,完善反规避执行相关法律制度,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今年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了优异成绩。但是 “执行难”的成因很复杂,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也发现了许多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案件。例如,一些下岗职工、在押犯人、贫困农民等,成为被执行人时,由于其本来就收入不高或根本无收入,无力偿还债务导致执行不能。法人和其他组织,尤其是历史原因产生的村办企业、乡镇企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等原因,早已成为“僵尸”企业,已经造成客观上执行不能,即便成为被执行人也确实执行不能。
针对这些进行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查明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得以实现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确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即客观执行不能案件应考虑将其与其他执行案件有效的剥离。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诉讼执行通知、财产调查、案件工作处理等环节均需要大量工作投入,甚至是多次反复,这类案件已经影响到正常的执行工作,严重破坏了执行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加剧了“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客观执行不能案件产生的根源很多,正常的商业风险、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讼程序的瑕疵等,最终的结果导致案件客观执行不能。这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的不安定,执行工作的恶性循环,造成案件执结率的下降,案件的大量积累,严重影响了执行公信力,同时也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
因此应当考虑将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从执行案件中分离出来,建立客观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这类案件进行区分、审查,严格按照退出机制终结执行或者退出执行程序。同时考虑在客观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后,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济。建立客观执行不行救济基金,对客观执行不能案件的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例如因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人身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等。
将客观执行不能案件从执行案件中分离,建立其退出机制,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