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官的眼中,判决书应该是一种法律范畴内的阐述;
对当事人而言,判决书则是一种情理范围内的表达;
对社会公众而言,判决书是一种情理法兼备的普法素材。
判决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是司法公开的集中表达,是对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论即裁判结果的证明,也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证明,更是对审判程序正确性、公正性的证明。
判决书的功能,就是在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理解认知限度之内,将各项争议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法言法语对案涉的法律概念和术语进行精确的阐述,用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能够看懂的语言,准确清晰地表达法律理念。
然而,现在一些判决书仍然存在晦涩难懂、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等问题,传统固有的三段论模式撰写方式,让一些判决书在当事人眼里变得不清楚不明了。
时代在变,社会在变,判决书也应随之而变。在改变的过程中,我们要着眼于法官本身司法理念的更新。判决书是由法官撰写的,是法官个人司法意识的直接表现。一旦法官拘泥习惯格式,不能适应案件变化,就会千篇一律格式化地制作判决书。作为受众的当事人和其他公众就无法感受到个案与个案的不同,更无法直观知晓缘何而判,从而难以真正信服判决。
故而,法官应该从固有的模式中走出来,以创新为视角,以实用为指针,注重自身日常对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逐渐提高文书撰写能力,形成准确总结表达阐述的行文习惯,有意识地增加判决书说理部分的篇幅,用简练准确的语言将问题说通说透,防止啰嗦冗长、言之无物,从而切实消除当事人和其他公众对判决书的理解死角和认识误区,使判决书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普法的载体。
当然,判决书作为一种司法文书,就其法律严肃性而言,不能毫无节制地创新,而是应该保留一定的格式和体例。从当事人和其他公众认知的角度去考量,一份经过公开审判的判决书,应将案件争议的起因、当事人的证据、法律规则的应用过程等内容展示于当事人和其他公众面前,将他们急切想知道的内容解释清楚、说个明白,使他们非常直接地明了案件矛盾焦点在哪里,法律规定在哪里,避免的方法在哪里。如此一来,不仅能使当事人和其他公众明确知悉受诉法院审判活动的程序性工作及工作效能,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实现公示案件审判过程的目的,而且还能通过判决书这一种形式,在他们心中形成非常强烈的印象和认知,并在其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尽可能去规避一些问题,还能影响和辐射其周围的群体,从而达到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目的。
在法官的眼中,判决书应该是一种法律范畴内的阐述;对当事人而言,判决书则是一种情理范围内的表达;对社会公众而言,判决书是一种情理法兼备的普法素材。写好判决书,用好判决书,对法官来说,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方法,必须持续加强,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