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上作了的工作报告,报告提到了两件民事案子——“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3月10日,周强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表示,“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判决得很好,对吸烟的老人家去世感到悲伤,不过,医生在电梯内劝阻吸烟是一个正确合法的行为,一个小的判决大大推动了社会风气,让见义勇为者敢为,让符合法律的行为受到鼓励。
相比较最高法院报告中提到的大案要案,“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均属于诉争标的不大的民事纠纷。但这些“小案”也体现出司法机关面对万众瞩目、纠葛复杂、关乎社会风气善恶的案件时的定力与担当,并以司法裁判引导行为规范,重塑社会规则,弘扬向善力量。
任何人在生活、工作等社会活动中,难免要碰到有人不遵守规则甚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此,有人可能明哲保身、漠视不管、听之任之;有人则仗义执言,敢于及时出面劝阻或制止不法行为。而后者才是正能量,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关键所在。因而,绝大多数国家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仗义执言。民法总则也规定,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纵观这两个案件,电梯等公共场所早已禁止吸烟,这为很多烟民明知,肇事逃逸则是既违法又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那么,劝阻吸烟,追赶逃逸者,显然是每一个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和道德义务。是人们可行使的正当权利,而非侵犯他人权益。
“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中,劝阻者不可能预见到老人会死亡,更没有采取过激手段。“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中,追赶者不过是正义感使然下的见义勇为,很难预见到逃逸者会进入铁路轨道。表面上看,劝阻吸烟和追赶逃逸者行为在先,他人死亡在后,但从间上的先后关系上看,死亡的后果与劝阻行为、追赶行为之间并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现实中,劝阻他人插队、劝阻他人闯红灯,喝止小偷小摸,制止违法犯罪等等类似仗义执言的行为非常多,如果发生死亡结果,便给仗义执言或见义勇为者“摊上”一点责任,将产生极坏的负面导向,让人们面对身边的不良现象时沉默不语。长此以往,会让正直的人畏畏缩缩,没有底气,让社会风气愈加败坏,形成人人自危的无序、丛林局面。
从这方面讲,最高法院报告中提到的两个“小案”的影响力一点都不小。要知道,司法裁判不仅调整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更承担着社会效果和价值导向的功能,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新的规范、新的是非对错标准。每个社会成员都可能以相关司法裁判为标尺来衡量、评估、预判行为风险和利益得失。即司法裁判不仅限于案件本身,还意味着司法机关决定要确立什么样的是非观,社会成员将遵循什么样的是非观。
可以说,这两个看似不起眼的“小案”,及时回应了民众的焦虑,终结了观望心态,纠正了之前司法实践中“和稀泥”,“谁惨谁有理”的不当做法。这代表了司法机关审判理念的升级,即面对关乎人心善恶、风气好坏的纠纷时,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地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引导风气的作用。进而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宣扬、传导积极向上的价值观,给善良者以力量,给勇敢者以保障,持续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