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我在市中院民二庭担任副庭长,主要办理民事二审案件。庭长分给我的常常都是一些上访案、骨头案、疑难案,虽然压力很大,但好胜心强的我自感责无旁贷。
八年弹指一挥间,许多案子都如过眼云烟,已悄然淡忘。但有一个民事案件,我至今仍记忆深刻,当事人的举手投足,我都历历在目,清晰如在昨日。
那是2008年的年底,一天早上刚上班,三门峡市湖滨区前进街道办事处的宁主任突然跑到我办公室,让我关注下一个闻姓的女当事人的案子。宁主任说,闻某是在他们辖区的一个租房户,因为常年京访、省访,让他们街道办的同志们苦不堪言。但宁主任又说,闻某孤儿寡母的生活确实困难,处理好她的案子,或许就能让闻某就此停访,也是一件大好事。
我立即翻看院信访办近几个月的通报,闻某赫然在目,而卷宗也正是庭内勤前一天刚送过来的。
送走宁主任,我取出案卷看了起来:案件一审是灵宝市法院承办的,判决后,一审原告和六名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随着阅卷深入,金矿老板、千万富翁、房地产商、情人、同居、私生子……一个个夺人眼球的词儿开始在我脑海翻腾。案情扑朔迷离、矛盾错纵交织,这是作家不可多得的写作素材,而对法官来说,却增加了诸多判案的变数和难度。我的心沉甸甸的,多年的审判经验告诉我,这次怕是遇到麻烦了,如若处理不好,就会信访缠身、休想安宁……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灵宝因盛产黄金而闻名。案外人薛某就是灵宝市第一批开采金矿的老板,后在西安经营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当时名副其实的千万富豪。1990年,二十岁的闻某来到薛某的金矿打工。尽管二人年纪相差近三十岁,已有家室的薛某却对年轻漂亮的闻某暗生情愫。一天晚上,薛某来到闻某宿舍,向闻某表白,并拿出“离婚证”表诚意,发誓要与闻某共度余生。经不住薛某软硬兼施,两人发生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后生下儿子小薛。闻某多次催促薛某结婚,隐瞒已婚事实的薛某均借故推脱。随后,薛某将闻某和儿子安排租住在三门峡市区简陋的民房里。无一技之长的闻某遂相信薛某,在家一心一意照顾孩子,生活费用全靠整日在外奔忙的薛某支付。2001年初,小薛生病急需治疗,闻某带着儿子应薛某之邀前往北京看病。期间,薛某非常失落地对闻某称自己经常噩梦缠身,也许行将就木。闻某以为薛某实在逃避自己的“逼婚”,也就没有过于在意。2001年元月13日,在朋友关某的见证下,薛某为闻某出具了一份协议约定,上写:“为了照顾小薛和闻某生活,愿意支付闻某生活费20万元。”但是,钱还未到手,闻某就再也联系不上了薛某。
闻某怎么也没想到,薛某竟然一语成谶,于2001年4月,因脑溢血突然离世。
当时,闻某对薛某去世的事一无所知。后来,闻某母子生活捉襟见肘,经多方打听,方知二人已阴阳相隔。真相终被揭穿,闻某悲不自胜、常以泪洗面,面对已山穷水尽的生活,闻某不得不上门找到薛某的妻子儿女,要求继承薛某千万遗产。当然,她得到的是冰冷的回绝和质疑。
薛家人根本不能接受薛某生前会有如此荒唐之举,薛某的儿女更不认可小薛这个天上掉下来的弟弟。在薛家人眼里,薛某生前本分老实,是个好丈夫、好父亲;重要的是,薛某并未留下3600万遗产,而是留下了数千万外债。被拒后的闻某一纸诉状将薛家人告上法庭。2003年6月,经西安某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薛家人一次性给付小薛应分得继承款10万元。本以为此案会就此风波渐平,然而,闻某在2008年夏天,再次将薛家人告上法庭,提出要求六被告按照薛某生前协议支付其生活费20万元。
显然,薛某主导的这场婚外情,为自己的亲人留下的不仅有悲痛的眼泪,还有骨肉亲情的纷争。不管是法律专家还是普通群众,大都认为:薛某的婚外情行为应予道德的谴责;也有的认为闻某不顾年龄差距与有妇之夫一起生活,成为破坏他人家庭幸福的第三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现在还来要求薛家人给付生活费及小薛抚养费,有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之嫌。但是闻某显然受了薛某的蒙骗。换个角度,闻某难道不也是一个受害者吗?而他们的儿子小薛作为一个未成年的非婚生子更是无辜,出生在畸形的家庭中,成长在无数人的白眼里,相依为命的母亲常年上访和诉讼,给其幼小的心灵带来了无尽的创伤……作为法官,在情与法之间,我对闻某的信访之路也开始谅解:她经多年上访仍选择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最起码是对法律的信任,是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我心里陡然涌出一份神圣感,也多了一份温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薛某之间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闻某与薛某签订的给付生活费的协议,因有悖公序良俗而无效,闻某据此要求给付其20万元生活费的理由欠当,不予支持。但薛某签订的处分其财产的协议无效吗?我陷入深深的思考……
终于到了开庭的日子。闻某亲自参与庭审,显示她对本案审判有太多的倚重和期待。在她的脸上写满了岁月的折痕,显然是生活艰难不易的磨砺。庭审时,闻某的情绪常常处于崩溃的边缘,伤心动情处泪流满面、声嘶力竭。作为审判长,我不得不一再警告她注意控制情绪和措辞,维持良好的庭审秩序。但说实在的,当时我心里也是难以平静。
庭审后,闻某的情绪依然难以自抑,我专门放下手中其它事务,倾听她的诉说,不插话,不打断,她连续说了近两个小时,说尽伤心事,道尽胸中苦,终于,安静了下来。她动情地说,这么多年没有人愿意真心听她把话说完,别人都觉得她是个不劳而获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唯恐避之而不及,可是她觉得自己才是受害者,失去的青春年华,独自承担生活的艰辛,让她身心俱疲、不堪重负。其实,她也不想到处上访,薛某生前留下几千万遗产,她和孩子生活十分拮据,孩子还需要治病、上学,她想要的只是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十年民事审判经历使我清醒的知道,同情只是良知,代表不了法律,法不容情,我更需要“兼听则明”。于是,我通知未到庭的薛家人代表来到法院,听取他们的意见。薛某的一双儿女来到法院,我热情接待了他们。显然,他们在这场官司中也受到了伤害。回忆往事,他们说,自己曾有一个十分温暖和幸福的家庭,父亲薛某虽然整日忙于生意,但也十分顾家,每次回家都要给母亲和自己购买许多衣物。在他们心里,薛某是个好父亲。所以闻某和小薛上门时,他们还不能从父亲离世的悲痛中释怀,更不能相信父亲还有一个儿子的事实,并因此情感深受打击。另外,2001年后,因为父亲盲目投资,生意大多失败,最后还欠下了几千万元的外债,家里常常遭到催债人围追堵截,作为儿子,不得不替父偿债,也不得不接受父亲在外还有一个儿子的事实,这件事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影响,让他们在老家抬不起头、羞于见人,尝尽了生活的辛酸。所以,在闻某将他们告上法庭时,他们兄妹二人尽最大的努力,支付了闻某10万元。没想到,闻某还是不满足,把他们家当成了摇钱树,家里人十分寒心。说到这里,薛家兄妹潸然泪下、愤恨不已。当我再次询问他们对闻某本次起诉的意见时,他们斩钉截铁地回答,这样的无理诉求,他们坚决不答应,也不可能再给钱。
我承认,自己自始至终对这起案件投入了太多的关切,人世间同室操戈的亲情纷争,最是让人觉得痛惜。因此,我更希望将该案调解到底。我深知法槌的重量,若简单一判了之,同父异母的兄弟姊妹之间的矛盾将永远无法解开,相信这也不是大家想要的结局。我耐心引导薛某一双儿女聚焦本案的关键证据——协议。从协议上不仅看出,薛某和见证人的签字是薛某生前对闻某和儿子小薛今后生活慎重作出的安排,也许薛某觉得亏欠闻某母子太多,希望能够给他们一些钱,也给自己一个交代。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薛某的儿女能换位思考,对父亲生前愿望予以理解,争取和解,也使双方早日回归正常生活轨道上来。
一个星期后,我再次征求双方意见,薛家人却依然不同意,我希望调解解决这起案件的美好愿望,被当头泼了一盆冷水,内心顿生万般无奈和遗憾,但却依然心存侥幸,期望事情逢回路转有所转机。之后,我又多次试图做双方调解工作,但随着审限日益临近,案件调解结案的希望已非常渺茫,久拖不决,也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侵害,我召集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多数意见认为薛某和闻某生前系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的协议书应是真实意思表示,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有效协议。协议达成后,薛某与闻某的儿子小薛仍一直随闻某生活,由闻某抚养,薛某并未按约定抚养小薛,也未能按约定支付闻某生活费,鉴于母子生活十分困难,起诉实属无奈,薛家人继承了薛某的遗产,依法应当清偿薛某生前所欠债务。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小薛也继承了薛某的部分遗产,故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因闻某向其主张权利,故应由小薛承担份额予以扣减。最终合议庭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薛家人共同支付闻某生活费17万元。
2009年春节前夕,闻某收到判决书后,泣不成声。多年的不幸遭遇和生活艰辛,让她透支了太多对生活的信心。她不停地对我说:“谢谢!谢谢!”那一刻,她昏暗的眼神闪现出一缕儿光亮。
那时,我也被深深感染,案件审理过程的五味杂陈,也让我深深体会到作为法官的荣耀和价值。案结事了,一切都该划上一个句号了,但我的良知促使我管起了“闲事”,借机劝说闻某:官司赢了就好好生活,照顾好年幼的孩子,不要再上访了。另外,我也反复释法明理,做薛家人工作,希望他们兑现薛某生前的承诺,告慰逝者在天之灵。最后,薛家人主动将17万元通过法院给了闻某。
闻某母子的生活有保障了,对她缠访闹访的担心也打消了,我终于松了口气。但是没想到,这个案例竟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先是院里宣传处李处长从大量判决书中选出该案,撰写《千万富翁赠金未付人猝死 落魄情人索赠获赔17万元》一文发表在新浪网上,引起搜狐、腾讯等300余家媒体广泛转载,也受到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采编人员的青睐,摄制组奔赴西安、灵宝、三门峡等地采访,我也十分荣幸地接受了采访。2010年2月19日晚黄金时段,《经济与法》栏目以《情债还是欠款》为题,用30分钟时长播出该案,我在节目中对该案判决的法理和依据作出点评,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
闻某一案扭转了过去用道德评判代替法律裁判的思维路径,也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树立了标杆。直到今天,人们对非法同居达成的协议,是否是无效协议,已经形成统一明确的认识,民法理念中的契约精神得到更多认可,这是我最大的欣慰。
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渐突出,我和大多数法官们都有种疲于奔命之感,不免有丝丝浮躁,但一个人静下来的时候,偶尔回顾自己的审判生涯,常会想到这起案件,在那个还不具备相应道德宽容度的时代,我们做出了一份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大众的认知,改变了弱势群体的命运,内心油然而生出一种职业尊荣感和自豪感,这种自豪感鞭策和激励我在守护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扬鞭奋蹄、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