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司法独立”是否适合中国国情的讨论很是激烈,笔者认为,真理会越辩越明,通过认真梳理比对,最起码让大家对“司法独立”的渊源,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司法独立的权力构架及优劣,有了一个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内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作为来自基层司法战线的法官,在此也感谢广大学者、法律界的同仁提供这样一个学习讨论的机会。
曾经在大学时间,宪法老师在讲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专门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从不同层面进行了系统比较, 比较结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目前人类社会最优越的制度。其根本优越性体现在政权的金字塔形,即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制定法律,并赋予政府机关履行行政管理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这一组织架构真正体现了人民权利至上,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这是西方三权(立法、行政、司法)平行制衡模式(各党派利益纷争制衡模式)所不能比拟的最先进、最科学的制度模式。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运行,《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任何一个先进性事物的出现,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理论之先进并不代表实践中没有问题。我在此不想就所谓“独立”观念及体制之争发表看法,因为我国的审判独立,并非西方意义的司法独立,而是一种技术上的独立,广大民众最关心法院是否能够不受任何外界干涉独立、客观、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这不仅是民众对司法的期盼,也是司法应具备的必然属性。
诚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制度性、机制性障碍甚至人为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制度正在不断自我完善,特别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相继推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等,以此破除地方保护对司法权的干扰。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要求案件全程留痕,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并且规定,相关信息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询,以此堵住权力干扰司法的漏洞。大力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真正实现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
可以说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让司法迈出了依法独立审判的扎实步伐,也注定是深入落实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宪法原则的生动实践。我们对此有足够的自信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