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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赖”难以逃避的“火焰山”

  发布时间:2016-09-30 10:10:47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明确了11类惩戒措施、100余项惩戒手段,从政治待遇到社会荣誉、从市场限制到日常监督、从消费领域到刑事力度等,所涉及领域之广,涵盖方面之多,惩戒力度之大,为“老赖”筑起了难以逃过的“火焰山”。意见的出台,让“老赖”处处受限,寸步难行,这对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提高司法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社会诚信,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和积极作用,为人们留下了深刻的记忆。

    诚实守信执行法院判决,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近年来,为了有效惩治“老赖”,在手段上不断升级加码,禁止高消费,向全社会公示等。这些措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不少“老赖”在被限制高消费或者在社会公示之后,很快执行法院判决,依法还债。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一些“老赖”死猪不怕开水烫,常置法院的判决于度外,耍无赖,继续当“老赖”。有的“老赖”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资不抵债的表象,有的通过假离婚、假合同恶意转移财产,干扰、阻碍执行。一些挑战社会底线的“老赖”乃至“资深老赖”竟生活得很滋润,引起全社会的公愤。“老赖”,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机制,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挑战了司法权威。他们损害的不仅是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成为人民法院难以承受之重。最大限度打击失信行为,就是最大程度保护诚信。当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出台,这既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戒“老赖”的坚强决心,更为改善执行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提供了有力武器。

    好的制度是成功的一半,制度法律的刚性和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要用好《意见》这柄利剑,要使惩戒“老赖”的“火焰山”,越烧越旺,威慑作用越来越强,使“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仅靠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全领域、全方位联手联动,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方面形成共围之、共歼之势,让“老赖”失信一次,就处处受绊、受阻,寸步难行,才能迫使“老赖”不敢、不能、不愿失信。

    在惩戒“老赖”中,要防止联动机制,不联动问题,让《意见》充分发挥作用,确保联合惩戒机制的执行落实。首先,全国各地法院要积极向公安、工商、住建、银行等执行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乘坐飞机、高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给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确保联合惩戒机制的执行落实。

    其次,要严守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关口,以确保名单信息应录尽录。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监督管理,防止和惩罚有权不用、有权滥用、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通过技术性操作,利用信息纳入和名单退出大肆敛财者要予以严惩,真正做到一把尺待人,一个标准行事,切实维护《意见》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其三,惩戒失信必须出台操作细则。按照规定,“老赖”到酒店、宾馆等进行高消费,或买车、旅游度假、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行为均应受到限制。可事实上,有些方面真正执行起来有难度。有人曾用“限高令”中“老赖”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网上预订机票,没想到居然成功。因此,落实惩戒失信措施,还需配套完善细则,只有增强可操作性,才能避免“架空”。

    其四惩戒失信还必须建立退出机制。毛主席曾说:“惩前瑟后,治病救人。”“失信”不应成为他们的终身标签,失信者也不能无限期地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要健全退出机制,以防范对信息的不当使用。如相关企业和个人履行完法定义务之后,“失信”不应该成为他们的终身标签。要形成及时有效的退出机制,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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