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同法院打交道的机会现在越来越多,在法院执行公务的时候,能做些什么,又不能做些什么?觉得自己的权益遭侵害了应当如何维权?一起随小编来看看吧。
1.法律文书藏不得
收到法院传票后,害怕进法院打官司,把收到的文书一藏了之,或是撕毁,甚至是放狗将法官吓走,拒绝签收法院的文书、不答辩、不出庭,认为这样就万事大吉,就同法院再无干戈?NO NO,这种想法很傻很天真。
Tips:如果你接到了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等材料,说明你已经成了案件的被告,这时,你应该按照法院的指示和法律规定,应当积极应诉,准备相关材料,必要时聘请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辅助,并做好应诉或反诉的心理准备,摒弃被告到法院是不光彩的事情的心理,不抵触、不抗拒,才能更加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法院调查拒不得
假使跟一起案件中原告或被告是八拜之交的铁哥们,法官出示证件后向你调查了解情况,即使非常了解案情你也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甚至做虚假陈述或者协助其制造虚假证据。假使你是某个机关单位的资料管理员,法官向你依法调取证据,你以证件不全、需要走程序等理由拒绝,或是一边一拖再拖甚至将证据偷偷藏匿起来。这样的做法要不得。
Tips:法院要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必须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才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许多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调取证据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职权活动,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提供证据则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 违禁物品带不得
无论你是案件当事人还是来旁听庭审,进入法院之前的安检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觉得家里的水果刀不错时刻带在身上把玩,进入法院时也随身携带?或是将把宠物、不明液体带入法庭? 有这种想法你就大错特错了。
Tips:《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五)标语、条幅、传单;(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4.庭审过程拍不得
第一次参加法院庭审,内心好激动,拍个现场图@一下亲朋好友,或是发个朋友圈?忍忍吧。
Tips:录音录像设备,在之前的安检环节就不允许携带。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此外,进入法庭着重应注意整洁规范,男士不得穿背心人字拖,女士不得过分暴露。
5. 法院执行躲不得
输了官司,认为丢了面子,回家之后就拒不履行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敲开家门后玩起了躲猫猫。甚至叫上七大姑八大姨叔伯兄弟将法官团团围住不让走?以为这样就能把法官吓唬走,就不用再掏腰包了?有理不在声高,无理声也不一定低。NO NO,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Tips: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相适应,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6.法院封条撕不得
房屋门口被法院贴了盖着法院公章的封条,不仅不美观,影响进出,还被周围人指指点点,怎么办?以为法院工作人员不会来,悄悄撕掉,并将痕迹涂抹干净,继续敞开大门营业?殊不知,这种做法,后果可是很严重滴~
Tips: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文书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属于正当的履行职务行为,法院封条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的作用。私自撕毁封条、砸坏门锁的行为属于妨碍公务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造成恶劣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7.威胁恐吓要不得
对法官的判决心怀不满,毫无根据地在各大网站论坛发帖声称其“黑心”“贪赃枉法”,甚至出言威胁:“走在路上当心点。”“你也是有家人的。“你敢动我的房子,我就到你家里去”打匿名电话,发匿名短信,言辞激烈、态度嚣张,意图逼迫法院干警就范?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Tip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五)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年7月28日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明确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打击,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敷衍推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司法人员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法官、检察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对于当事人人身危险性较强的其他案件,经司法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规定》还严禁违法泄露办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对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这些都有助于消除司法人员个体的后顾之忧。
【救济途径】
1.对于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2.申请复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既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原件、拘留决定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证明拘留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如果有证据法官确有贪污,违反程序等行为,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最后,希望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与法院有交集,参与诉讼活动,都要文明、服从、诚信,强化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切忌任性撒泼,避免因自身行为不当而受到法律惩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栋梁 宋晓光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鲁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