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施法应穷尽其理

  发布时间:2016-08-10 11:02:26


    核心提示:施法者要穷尽其理,必须突出“法”字,重在“理”字。施法详尽其理,就是要阐明事理、法理和情理,最终让民众明理服法。

    法律的有效性,不是表现在它的暴力强制和制裁惩罚上,而是体现在它为人们自觉认同和自愿遵守。著名的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在1964年接受诺贝尔和平奖时,曾铿锵有力地说:“非暴力是一种强大而公正的武器。它是历史上独一无二的武器:它不仅运用时不会造成创伤,而且使运用它的人变得高尚。”是的,真情和至理,这是人世间最巨大的力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这是天底下最有效的工作方法。作为要求人们信守遵从的法律以及要想成为人间天使的司法人员,应该高度重视这一方面并在这一方面不懈努力。

    法治是一个理性对话的过程。承载着塑造整个民族的理性思辨能力的社会功能,通过秉公释法,法官让平民百姓看到,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是有用的,说理是有用的,有理可通行天下,从而撑起人们内心深处的法治梦想和希望的蓝天。这样为和平渐进的体制改良奠定社会基础。在民智未开的蒙昧时代,人们相信一些超自然的事物判断疑难案件的是非曲直。从前的“神明裁判”,不管是我们的独角兽,还是英国历史上的热铁裁判,或者某些部落采用的鳄鱼审判,都是不讲道理的审判。比如说独角兽的神角触向两个嫌疑人中的一个,剩下的一个就是无辜的,只要大家相信这种结果是公平的、高效的,就是合理的,无须说明更多的理由。然而,文明时代已经替代了蒙昧时代,施法者必须充分尊重群众、切实服务群众、积极依靠群众、有效引导群众,依法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社会矛盾的成因更为复杂,各种社会思潮相互激荡,群众思想呈现出差异性、多变性、独立性、选择性的特点,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人民法院及法官的期望与要求更高。司法决断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诉讼双方的纠葛,更重要的是能够告诉社会和民众,法律彰显什么、鼓励什么,架起执法司法与民众生活之间的桥梁。这样不仅可以起到说服当事人的作用,而且可以抑制法官的恣意,并创造出法律的某种可预期性。使人们更加了解法律、理解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理解、接受处断结果。法官施法过程能“圆通灵透”详尽其理,有助于教育感化、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有助于打开被告人的心结,可以最大程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同时这也是法院加强群众工作的重要举措。

    施法者尽其理,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法官拥有决定一个人生死的大权,也可以决定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或给予一个人获得某种财产的权利。但这样的权力必须依法理性地行使,必须以“理”服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缠讼的原因很多,其中因不知事实如何认定,不知法律何以适用而怀疑法官有意偏袒对方的当不乏其人。如果民事判决缺乏说理性,胜诉者稀里糊涂,败诉者不明不白,致使上诉增多,申诉不断,使原先本能讲清的道理变得越来越复杂。若使裁判文书说理充分透彻,使当事人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使败诉者心服口服,或口不服但心服,则势必会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能增加民事判决的自动履行率,对解决“执行难”不啻为一味良剂。

    施法者尽其理,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一份叙事清楚、用词考究、说理充分的民事判决,可以准确地反映出一个法官的法学理论、逻辑思维、文字水平等综合素质,如果判案不说理,千篇一律、套话连篇的裁判模式久而套之,必然会影响法官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紧迫感,长此以往,法官素质每况愈下。如果强调说理,必将激励法官的敬业精神和创造性,久而久之,形成一批具有渊博法学思想,崇高职业道德,博大人格魅力的名法官,定会为社会和公众所敬仰,这不仅是法治盛世的标志,也是社会民众的福祉。

    施法者尽其理,有利于法制宣传和公序良俗的建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法院通过裁判决说理及公开,可以起到明确是非、宣传法律的作用。同时,裁判是对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活生生的具体纠纷的公断,具有较强的预示性和倡导性,对社会公众的价值趋向和思维理念有着深刻的影响。法官加强说理,必将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形成起到潜移默化的推动作用,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法律之中人人照顾,法律之下人人低头的法治理想的实现或许也有杯水捧土之功。

    要详尽其理,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一纸裁判是关系每一位当事人命运的大事,司法的公正是法官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面对种种名利的诱惑,我们该如何克制自己私欲的膨胀,一如既往地坚持职业操守,做到清正廉洁,诚心耐心细心的向当事详尽其理呢?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民为本,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当亲人,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用真心、真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帮人民群众之所需,坚决杜绝“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做到作风上亲民、工作上便民、行动上为民、利益上护民。只要与群众建立了真挚的感情,学会了换位思考,认真体会了群众的疾苦,竭尽全力为群众排了忧,解了难,办了好事、实事,就会得到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即使存在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而又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群众也能理解,矛盾就容易化解,问题就容易解决。特别是在群众暂时对司法工作存在误解或对司法工作提出尖锐的批评,甚至这种批评可能不那么准确和正确,对群众的满腔热情也不能改变,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真挚感情不能改变。

    要详尽其理,必须找准群众工作的基本方法。新形势下,基层法院群众工作的环境日趋复杂,群众对人民法院及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涉及民生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如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工伤赔偿案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案件的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如果不找准群众工作方法,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在这种复杂的大背景下,如何找准群众工作的方法是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为核心内容的“陈燕萍工作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群众工作方法好样板。在新形势下,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紧紧围绕“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这一主线,积极探寻符合辖区实际的群众工作方法。

    施法者要尽其理,必须突出“法”字,重在“理”字。施法详尽其理,就是要阐明事理、法理和情理,最终让民众明理服法。释“法”,法律辨析以准确为本。要把查明的事实解释成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就要准确证明客观事实与法律规范设定事实之间存在同一的置换关系,同时还要否定其他置换关系,详细列举处断所依据法律条文,准确说明采纳理由和不采纳诉讼双方意见理由。说“理”,法理分析以精当为要。必须在确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基础上,充分、简洁、严谨、精要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脉络清晰、层次分明。当然,案件不同,详尽其理内容也不同,既可能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分析,也可能有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和看法的解释、答复等。释“法”的过程,不是简单解释法律的过程,而是结合实际,从当事人的关心关注入手,抽丝剥茧,详尽回复各种疑惑和问题。说“理”的标准,不仅要准确、清晰阐明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和处理的依据,而且要用语规范、用语文明,用民众听得懂的方式来回答。相反,如果事理说不通,难免给人“糊涂官判断糊涂案”的看法,当事人也不会心服口服,更别谈调解了。

    要详尽其理,必须提升沟通能力。第一,必须善于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我们每天和群众打交道,则必须与群众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语言晦涩难懂,就没法交流沟通,就没办法做好审判工作。第二,必须善于与群众加强情感交流。带着感情与群众进行沟通和交流,比任何华丽的词藻、美妙的语言都更为真切、更为生动和更为深刻。第三,必须善于运用群众的语言,善于把深刻的道理用浅显通俗的语言说出来。第四,注重提升司法形象。依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甘当公仆,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文明司法,切实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做到态度公允、举止文明。通过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廉洁,从而信任司法,尊重司法。第五,必须善于掌握与群众进行交流沟通的新技能。在现实条件下,要掌握和运用先进的沟通交流工具和手段,学会运用各种现代先进的沟通方法和技巧,以不断提高与群众进行沟通和交流的能力。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