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6月28日报道,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6月27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
中共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蓝图已绘,目标已定,这既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也是对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的转型,是为进一步摆正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新模式。更是保障严格司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意义重大。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滓淹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进一步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确实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是一个科学的制度体系,包括侦查制度、公诉制度、辩护制度和审判制度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流水线型的,其中侦查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侦查程序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和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负责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其优点是三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人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弊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之间 “强调配合多,相互制约弱”,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由此造成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有一些公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由于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或者起诉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使审判机关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如果强行下判,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当事人往往被超期羁押,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此外,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难以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刑事司法公正,必须深化刑事司法改革。为此《决定》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要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尊严顺应司法规律的破冰之举,是保障严格司法的重要举措,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意义重大。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强化办案人员责任意识。办案人员责任意识的来源是责任明确且一旦出现纰漏责无旁贷。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的关系本来有助于培养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但这种制约关系有时处于失灵状态,一些粗糙甚至违法的办案结果得到后续程序的接纳,不具有程序性制裁的必然性甚至可能性,办案人员对于案件质量的责任心和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敬畏心就树立不起来。我国集体办案模式会泯去司法官个人独立判断和处理案件的机会,形成责任稀释现象,同样导致办案人员责任意识不强。那么,“以审判为中心”何以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呢?其必经途径是,事实、证据和办案合法性要经过法庭的严格检视,不允许模糊事实被当作清晰事实、短缺证据被当作充足证据,也不允许严重违法取证行为得不到制裁地大行其道。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实施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直接审查证据,需要审判人员严格依据证据进行裁判,全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指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必须根据依法查明的证据进行,裁判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认定事实要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更不得认定犯罪。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坚持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不搞非法证据,不搞虚假证据,不认定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用严密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不仅重视收集和采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且重视收集和采信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仅要坚持有罪则判,而且要坚持疑罪从无。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是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场所。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对于确保案件质量至关重要。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确保案件证据展示、质证、认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诉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讲解在法庭,等等。因此,确保庭审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力打击犯罪和有效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刑事诉讼原则。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重刑主义等陈旧落后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强化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和制约司法权力,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在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以前,都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案,既要让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的正当程序理念,主要由三方面的内容体系构成:一是庭审中心的正当程序理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应当把依法推进庭审作为其首要内容。只有庭审程序得到了依法、顺畅、有序地推进,才能为案件事实、证据审查、司法决策奠定坚实的程序正当性基础。二是证据裁判的正当程序理念。刑事证据是刑事庭审程序的基石,法官司法理念中若没有牢固树立证据裁判意识,就难以避免致命的差错和疏漏,甚至出现故意枉法裁判。三是庭审裁决的正当程序理念。树立庭审裁决的程序理念,需要防范审判权在运行过程中遭受侦查权、公诉权以及其他类别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和侵蚀,侦查与起诉行为产生的结论都必须经受审判的检验。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建立健全保障严格司法的办案责任制。推进严格司法,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两项工作机制,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全面落实《决定》的上述要求,是所有司法机关和全体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需要所有司法机关和全体司法人员共同努力。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关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人民警察的司法工作职责,对每一类司法人员行使的司法权力和承担的司法责任,作出科学、具体的规定,把每一项司法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司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要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依托,以案件信息化系统为平台,构建确保严格、公正、高效办案的侦查工作流程、公诉工作流程和审判工作流程,依法管控好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和办案风险评估等办案流程的关键节点,让各个办案流程依法公开运行有机衔接,使违法办案无处藏身。要大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科学设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程序公正的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的评价标滓淹办案人员工作业绩的恳阉标准,以明确、统一的工作标准激励先进、带动后进,倒逼司法人员严格司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司法人员对所办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这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具体化,是司法责任制的延伸。案件质量涉及事实真相是否查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当事人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护或非法侵害等重要问题,司法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就是终身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因此,必须针对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坚持用制度保证司法案件的高质量。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受客观条件和主观能力所限,发生错案难以完全避免。关键是要敢于面对错案,及时查清造成错案的原因,从错案中汲取经验教训,并用严格的制度防范错案。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一是建立错案倒查制度,二是建立错案问责制度。倒查就是在错案发生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启动倒查程序,实事求是地分析错案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认定错案的性质和错案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为错案追究提供依据。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错案,还要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责就是在查明错案原因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枉法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不负责任将死刑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办成错案的,错案发生后拖延不纠造成损失扩大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情节恶劣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提高司法能力。推进严格司法,司法能力是关键。只有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真正确保审判职能的中立、公正与权威。在实践中要抬高法院用人门槛,严格法官任职资格和遴选制度;要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座谈研讨和比学赶帮等多种形式提高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能力,深刻把握法律精神和价值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解决纠纷与化解矛盾的能力;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抑止司法腐败;同时还应适当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使其收入与地位、尊严和职责相适应,以增强其荣誉感、责任感。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发扬敢于严格司法的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必须发扬刚正不阿、秉公司法、勇于担当的精神,敢于对各种非法干扰亮剑,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做到始终忠于法律,牢牢守住法律底线,把好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从司法实践看,司法难,难就难在严格司法上,难就难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各种干扰和诱惑纷至沓来上。因此,司法人员必须坚定信念,廉洁操守,端稳天平,握正法槌,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不为任何压力所迫,不为任何利诱所动,坚定不移地严格实施法律,义无反顾地维护捍卫法律,始终不渝地忠诚法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在条件具备时,理顺合议庭内部以及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取消案件行政审批与请示汇报的做法,还权于合议庭和办案法官,确保审、判合一。同时可借鉴国外立法,逐步确立我国法官的司法豁免制度。所谓司法豁免权是指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法官对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享有免予出庭作证的权利。这一特权旨在确保法官完全独立地执行审判职能。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保障审判人员独立办案,确保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需要最大限度防止法院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对审判的干预,保障刑事案件审与判的有机统一,让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