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整个社会公正的基础。公民的失信爽约、违法犯罪,官员的渎职失职、腐败滥权,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予以矫正,人民群众对法官公正司法充满了期待。而司法是个技术活、脑力活,更是一个良心活,司法权一旦被一个品德恶劣满脑邪念之人滥用,它对公正的阻碍和破坏是十分可怕的。正如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所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一个理想的法官应当是过硬的专业素质和高尚的人格修养的集中反映。当今,提起司法公正,有人认为,法官审理案件,有明文规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可资遵循,只要“按图索骥”,依法审判即可。其实不然,法官本人的素质如何,对是非的评断,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关系极大。正如哈耶克所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一个品行不端的法官,怎能正气凛然地惩恶扬善;一个见利忘义的法官怎能不偏不倚地公正裁判;一个对祖国和人民缺少热爱关切之情的法官,怎能把及时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时刻挂在心上。如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社会实践确证:支撑一个博识明辨的司法裁决的不仅仅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法律规则的有机运用,起作用的还有潜藏在法官心灵深处对法律信念、责任、权利等精神要素的把握和坚持。法官是铺洒善德的使者,是社会正义的象征,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将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准确的在裁判活动中加以充分地贯彻和体现,必须增强其人格魅力,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坚定的法律信念,能够将法律要求内化为自己内心行为准则,使公正阳光充盈大地,让公正的原则惠及社会最底层,才能使国家的法律、法院的判决能够获得服从和遵守,公众信法、服法的局面才能得以形成。
人格,是个人所特有的心理、生理特性的有机结合,它是一种独特的行为模式、思想模式和情绪反应的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他人稳定而统一的思想品质。高尚的人格是坚不摧的精神堡垒。拥有高尚人格的人,为非富贵之所能淫,贫贱之所能移,威武之所能屈;具有高尚人格的,决不把自己当作一件商品出售,不肯为了薪水、金钱、势力、地位,出卖自己的人格,降落自己的操守。为这个人格,甚至在必要时,宁可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以成全完美人生!人格,是一个人最高的精神境界,是一种最伟大的力量。人格如金,纯度越高,品位越高。法官要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必须拥有超凡脱俗的高贵人格,成为清正廉明、品行高尚的社会道德典范,具有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格魅力。只有如此,每当自己的行为符合责任和义务时,就会感到光荣与自豪,就感到道德上的满足;当出现失误或损失时,就会感到羞愧,并进行自我谴责或主动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要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法官必须强大其人格力量,加强品格陶冶,将立身修德、涵养人格作为永恒课题,不断提升其人格魅力。
强大人格力量,要有坚定的决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固有的本质要求,坚守宪法与法律的理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目标,才能让司法成为正义的力量源泉。法官的优秀品格,是法律被信仰的最终保障。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忠于法律是法官的天职,只有法律职业者自己对法律充满无比的信仰和遵从,法律职业者才可能在自己执业活动中向社会传达法律的价值,才可能通过自己的执法活动,使公众感受到法律的神圣,才有可能形成矢志不渝的法律精神,才有可能担当起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因此,代表国家执掌生杀予夺权力的法官,必须始终坚持对法律的信仰,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精神,将个人荣辱、得失、利益抛于脑后,不为任何外部干扰所左右,在行使司法权力时心中要有一杆天平,一边装着法律,一边盛满良知,公正无私,秉公而断,以客观理性的专业素养和公正高尚的道德素养严格依法办案,真正让司法成为正义的力量源泉。
强大人格力量,必须增强政治定力。审判权是国家权力,审判工作的政治属性本身就要求法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此,要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做到知国情、晓国事、明大局,坚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理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方向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监督意识与形象意识,同时,要在懂政治、讲政治的基础上不断积累和运用“用党性工作,用法律断案”的政治智慧,对手中经办案件的敏感性、引发性、群体性、社会性、政策性等相关问题作出快速反应,穷尽工作方法,准确把握处理矛盾的时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官了民了,让百姓“官司”赢的明白,输得服气。把党对人民群众的关怀体现在审理执行的每个环节之中。
强大人格力量,要坚守清廉本色。公正是法官审判的价值目标,而廉洁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古人曰:“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生明,廉生威”。然而,现实中为官不廉、贪赃枉法者层出不穷,一个个贪腐案例让人触目惊心。更让人震惊的是,个别法官作为法治的践行者、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本应带头守法、为表为范,反而为蝇头小利,置法律于不顾,逾越法律红线,抛弃道德底线,玩弄法律于股掌,将手中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后锒铛入狱,毁掉大好前程。法官作为正义的化身,理应成为完美之人,决不能推波助澜,混世沉沦,追求俗利,决不可与当事人发生任何利益关系。否则,公正的价值必将贬损甚至荡然无存!筑牢廉洁防线就要不断加强学习,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带着问题学,针对问题改;要将先进模范作为标尺,划出做人做事的底线,真正将规则意识内化为自己的习惯品性;要心存敬畏,敬畏法律,敬畏道德,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
强大人格力量,要心系群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们一定要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院审判工作根植于人民,理应服务于人民,如果抛弃了优良传统群众路线,背离了为民司法的宗旨,法院审判权的运行就丧失了稳定的群众基础。法官手中的权利来自于人民,要用权利为人民服务,要把“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作为法官的最高职业理想,将亲民、爱民、利民、便民的司法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中去,要从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做起,从每一次与当事人的接触中做起,从受案、开庭、宣判、送达等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做起,将冷酷的法律赋予温暖的元素,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对人的生命、人格、尊严、情感的尊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审理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强大人格力量,要做到“慎微”。《后汉书陈忠传》中有云:“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溃蚁孔,气泄针芒。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识机”。此段话的意思是说:很轻微的东西可以成为很严重的开端,很小的问题可以成为大问题的根源,比如蚂蚁之穴可以引起河堤的溃毁,很大的物体可以因为针尖的刺入而爆泄。所以,明理之人善于慎微,聪明之人善于识别机关。慎微,就是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微”,群众利益无小事 ,一枝一叶总关情 。法官或许,只是偶尔一次开庭迟到或无故更改了庭审日期,但却给当事人留下了法官言而无信的印象,进而引发其对法官信任度的降低;法官或许只是在法律文书中偶尔出现了几个错别字,但却给当事人留下了法官工作不严谨的印象,进而造成其对法官裁判权威性的认同感大打折扣;法官或许,仅因为偶然情绪波动对当事人态度粗鲁,但却因此给当事人留下了受到法官歧视的印象,进而导致其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慎微,就是要留心工作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大节不可失,小节不可纵。审判案件时,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小心翼翼,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谨言细致,慎终如始。时刻牢记古之先贤的告诫:“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强大人格力量,要加强对德的考核。要坚持和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让那些老实做人、埋头做事、公道做官的人吃下“定心丸”。要大力倡导以德为前提、以德为基础、以德为先决条件的选拔导向。严把“进口关”,疏通“出口关”,严格依法公开选拔法官,从良好的法律素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四个方面强化对法官的考核。在法院领导班子选拔任用上,注重选拔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干部,注重选拔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敢担当、勇负责的干部,注重选拔忠诚履责、尽心尽责、清正廉洁的干部,注重选拔常以民为念、服务民为足,一切以人民利益为价值导向,视人民满意为最高工作标准的干部。对政治、道德素质差者要坚决清除。坚决不用政治上不强、工作不力的人,坚决不用品质不好、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用群众观念淡漠、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的人,坚决不用作风不正、热衷做表面文章和搞形式主义的人,坚决不用不坚持原则、奉行好人主义的人。通过严密的制度建设、有力的措施保障,强化德在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选拔任用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以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法官做一个正直、善良、诚信的人,当一名为民、务实、清廉的官,积极营造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良好用人氛围,确保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人才能够拥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