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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虎"也要"拍蝇” 莫让诬告成风

发布时间:2016-04-13 16:27:18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惩治腐败下了大功夫,不少大老虎小苍蝇纷纷落马,真是大快人心。可与此同时,一些找茬挑刺告黑状的情况也时有出现。今年3月27日,中纪委机关报刊发《要严查诬告 防挫伤干事者积极性》的文章,文章指出:“在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之下,不乏一些心怀叵测之人,试图利用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心理,故意‘透漏’所谓的‘腐败线索’,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是,对于这种歪风邪气,法律上有没有解决办法呢?

   诬告,是虚构捏造事实,构陷他人的一种可耻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诬告的原因包括内心不满、政治斗争、利益争夺等,可谓是一种“借刀杀人之计”。说起诬告,不少人都觉得耳熟。可真要仔细说起来,却又未必能说的清楚。专业人士介绍,从法律上来讲,这个词儿有着明确界定。 明明没有什么事儿,却偏偏被别人说成了坏人,放在谁身上能受得了呢?虽然还不曾亲身体验过,可是一提到这种事儿,大家都觉得害处不小。

     普通群众尚且如此,如果诬告的对象是大刀阔斧改革、干实事儿的国家干部,那危害可能就更大了。 正是因为这样,中纪委机关报专门刊发文章,表明要严查诬告,防止挫伤干事者的积极性。文章指出:去年以来,四川省纪委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等行为,澄清是非,还5425名党员干部清白。对待举报,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亮的内心。

   法治现场记者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还清白只是第一步。符合相关条件的话,诬告者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官告诉记者,如果诬告者本身就是国家干部的话,危害性比一般的老百姓更重。

宁夏原林业局长诬告他人被双开

   2012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发布消息,自治区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德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多次捏造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事实,向国家机关进行举报,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经立案调查,王德林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所得,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阜新官员淫乱事件

   2009年10月21日,辽宁省阜新市委收到举报信,举报阜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于洋参与吸毒、强奸、聚众淫乱等。最终,经调查证明,举报事实不存在,举报人上官宏祥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43条,涉嫌诬告陷害罪。2009年12月2日阜新市公安局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被取消人大代表资格。

 原广东佛山高明副区长因诬告获刑

   2009年8月间,一条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委书记马亮照受贿的网帖引起轰动。网帖称马亮照家离奇失窃,被盗的500多万财物,其实是马亮照借道路建设工程招标获取的“介绍费”。经调查,网帖内容由广东佛山高明区原副区长梁瑞强伙同梁伟雄、林建波编造发布,意图诬告陷害马亮照,三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数年。

    处罚严厉,有些人就打起了擦边球。我不去司法机关诬告,而是四处散播虚假信息,毁人清白。这样一来,是不是法律就管不住了呢?《要严查诬告 防挫伤干事者积极性》一文中指出,怎样区分诬告与错告,怎样加大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怎样在澄清是非问题上更有效率,这些,同样值得纪检监察机关继续探索。说到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还人清白,本身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尽之责。

    “打虎”也得“拍蝇”,“拨开云雾见青天”。对于诬告,保持警醒,才能明辨是非;将幕后的诬告者揪出来,予以严惩,予以通报,才能杜绝诬告之歪风。信口开河诬告陷害,代价可能是牢狱之灾。奉劝那些心怀不轨的人,还是把心思摆正,不要害人不成反害己。

文章来源:法制现场

责任编辑:袁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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