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特赦工作已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可以说此次特赦既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也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特赦取得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充分反映出我党高超的政治智慧、先进的法治思维、果敢的责任担当和人性关怀。
我国特赦制度是写入宪法的规定,此次特赦距离1975年特赦已时隔40年。但多年的“沉睡”已使国人不知其详,也会忽略了宪法的存在。此次重启特赦,使赦免制度更加完善,也充分展示了我党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心。
正如“一枚硬币具有两面”,特赦作为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其作用也一定会有利有弊,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综合权衡利弊,敢于实施特赦,也充分展示我党对于执政的自信。此次特赦把对象限定在四类人,在整个过程中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做到了“不错不漏”,有力的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对于特赦对象,不论其是否有战功,如果仅从年龄上划分,这四类人其实可分两类: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中国自古就有悯老恤幼的优秀传统,且这种优秀传统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刑法基本理念并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写入了刑法。从行为能力上来说,老和幼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罪行不严重且已经过一定年限的劳动改造后,对他们进行特赦,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同时,对他们也不是一放了之,国家还在保障被赦人员生活上下足了工夫。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2015特赦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有利于完善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充分展示了我党依法执政的决心,创新执政的能力,对制度和道路的自信及对个人的人性关怀;并将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法律的氛围及对传统文化的传承等方面都会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015特赦必将载入史册,光耀千秋。